全市線上線下經營者:
“雙十一”將至,為維護“雙十一”期間市場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規范“雙十一”期間市場價格行為對全市線上線下經營者及相關單位發出《提醒告誡書》。
一
線上線下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規范價格行為。要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
網絡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應標明銷售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包括銷售商品時有償提供的附帶服務)時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提供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三
禁止利用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重點防止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
價格比較行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二)
折價、減價行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應真實有依據,不能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
(三)
贈送物品或服務行為。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四
經營者不得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經營者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經營者不得實施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行為,從而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經營者不得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五
對于網絡交易經營者,除需遵守上述要求避免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外,還需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
網絡交易經營者要保證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不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均一致;
(二)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能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哈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價格違法行為,將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