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平交易,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發展,服務民生。貴州省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強化民生領域強檢計量器具管理,加大計量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了一批計量違法行為。
案例一
仁懷市小平水產品經營部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價秤和使用未經檢定的計價秤案
2022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仁懷市小平水產品經營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現場有4臺電子計價秤,1臺停用,3臺用于貿易結算,其中1臺型號為ACS-30的電子計價秤經仁懷市計量測試所檢定,檢定結論為不合格,其他兩臺電子計價秤無檢定合格證,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我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該經營部現場用于貿易結算的3臺電子計價秤均未經檢定使用,1臺型號為ACS-30的電子計價秤經檢定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和檢定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和檢定不合格計價秤的行為作出處罰款900元,沒收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仁懷市土灘壩地磅服務部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2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仁懷市土灘壩地磅服務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該地磅服務部現場不能提供正在使用的出廠編號為“20220588”豫黔晟達牌電子稱重儀的檢定報告,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我局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服務部現場使用的出廠編號為“20220588”豫黔晟達牌電子稱重儀未經檢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服務部使用未經檢定計價秤的行為作出處罰款2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仁懷市小聶水產經營部使用不合格的計價秤案
2023年6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仁懷市中樞街道城南農貿市場內的仁懷市小聶水產經營部進行監督檢查,該經營部用于貿易結算的型號為HY-809的電子計價秤經計量測試所檢定,標準砝碼5斤,其稱量顯示重量5.490斤;標準砝碼4斤,其稱量顯示4.400斤;標準砝碼7斤,其稱量顯示重量7.680斤;使用標準砝碼,按不同單價對應不同重量,且涉案電子計價秤無廠商銘牌等信息,經仁懷市計量測試所現場檢定為不合格。該經營部使用不合格的計價秤用于貿易結算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我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經營部使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行為,構成使用未經檢定電子計價秤用于貿易結算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和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經營部作出處罰沒款1200元,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不合格電子秤1臺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仁懷市侯記九三鴨霸王餐飲店使用不合格的計價秤案
2023年6月2日,根據舉報線索我局對仁懷市侯記九三鴨霸王餐飲店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使用的型號為ACS-30,出廠編號為:026537,生產廠家為:永康市華鷹衡器有限公司無檢定合格報告,且經仁懷市計量測試所現場檢定為不合格。該店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我局于6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電子計價秤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目錄》,該餐飲店現場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使用,且經檢定不合格。該餐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之規定和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餐飲店作出處罰款1200元,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不合格電子秤1臺的行政處罰。
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經營者,電子計價秤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目錄》,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必須經強制檢定合格才能使用,杜絕使用不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我局將持續加大巡查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各類計量器具領域違法行為。
歡迎廣大消費者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計量器具,及時撥打12315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