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丟失、損毀
消費者明明進行了保價服務
也支付了保價費用
卻不能按照保價的價值進行理賠
那么,保價的意義何在?
案情簡介
消費者施女士委托某快遞公司寄送一張價值1100元的超市購物卡,保價1000元,后續卻被告知快件異常無法送達。為挽回損失,施女士聯系快遞公司要求賠償,但對方多次要求消費者等待,一個月后才確認其快件丟失。
施女士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1000元賠償,但公司只同意賠償700元,消費者無法認可,質疑對方為何不能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投訴至快遞物流專業辦。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專業辦工作人員立即聯系雙方組織調解。
消費者施女士稱購物卡為公司購買和發放,已向快遞公司提供出庫記錄等資料,且自己選擇保價時對方并未提出異議,也未告知若遺失還須提供價值證明,要求經營方履行保價協議。
但快遞公司方表示,由于消費者未提供有效價值證明,不能證明此件價值1000元,所以無法按照保價賠償,且目前理賠由網點承擔,網點同意理賠的最高金額為700元。
專業辦工作人員向快遞公司明確指出,其快遞服務協議中,關于快件發生損毀、遺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損毀遺失)的,其中第二條約定“已保價快件,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如快件未足額保價的,則賠償金額按照保價率折扣,即賠償金額=實際價值損失*申報價值/實際價值”。本案施女士所寄物品實際價值1100元,保價1000元,按照雙方約定,企業應當賠償1000元。最終在專業辦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由快遞公司賠償施女士1000元。
投訴點評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釋義》,保價意味著用戶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就快件損失的賠償金額事先進行了約定。用戶交寄快件申報保價額也就同時聲明了內件物品的價值,通常情況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核實內件的實際價值,而是以用戶自行申報的價值為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取保價費后,雙方即對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通常尊重當事人關于快件保價賠償條款的約定,依照保價條款所確定的賠償規則裁判損失賠償責任。
此外,收件時快遞服務人員有義務提醒消費者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未履行提醒義務或因故意、重大過失等原因造成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快遞企業應當加重承擔責任。(來源:青浦區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