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排查,堅決防范發生燃氣安全生產事故,今年以來,三亞持續加大對燃氣安全生產整治力度,嚴厲打擊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近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社會公布5起燃氣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件。
案例一
吉陽區某燒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案
2023年3月21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吉陽區某燒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當場對該商鋪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吉陽區某燃氣配送點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案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巡查發現吉陽區某燃氣配送點工作人員駕駛輕型封閉貨車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并在查處的車輛上發現液化氣瓶86個。吉陽區某燃氣配送點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吉陽區某燃氣配送點處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秦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案
2022年10月24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秦某在崖州區鹽灶村委會一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現場查獲燃氣瓶25個。秦某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之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當場對秦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趙某在居住場所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案
2023年6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聯合排查中發現育才生態區立才居昌茂路趙某家中儲存液化石油氣罐20個。趙某的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之規定。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趙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7000元。
案例五
董某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案
2023年8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排查發現育才生態區龍密村村民董某在家中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并發現燃氣瓶82個。董某的行為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董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罰款50000元。
(來源:三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