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榆林市暑期廣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榆林市市場監管綜合支隊積極貫徹落實省局《關于加強暑期廣告治理工作的通知》,開展了暑期廣告治理專項工作,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廣告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現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一、榆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車主同意發送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3年8月22日,根據省局“關于加強暑期廣告治理工作”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安排,執法人員對榆林市城區廣告宣傳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泰安路路段發現當事人將房源信息廣告宣傳單放置在路邊車體前(后)擋風玻璃上。經查,當事人委托陜西某商貿有限公司廣告代理公司制作房源信息單2000份,隨后雇傭人員進行發放,在未經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將房源信息單放置在車體前(后)擋風玻璃處,共計發送200份。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榆林某置業有限公司未經車主同意發送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4日,根據省局“關于加強暑期廣告治理工作”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安排,執法人員對榆林市城區廣告宣傳開展執法檢查。在金沙路路段發現當事人將房源信息廣告宣傳單放置在路邊車體前(后)擋風玻璃上。經查,當事人委托某廣告公司制作“金沙華府”房源信息廣告宣傳單8000張,隨后雇傭人員進行發送,在未經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將房源信息廣告宣傳單放置在金沙路路邊車體前(后)擋風玻璃上。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頑疾。派發的廣告因未經住宅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同意或者請求,會被隨意丟棄在地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同時派發的廣告也會對車主造成一定的困擾。此類案件的辦理,警示商家在進行宣傳時,應該遵守公共秩序,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