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規范“雙十一”期間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良好的網絡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11月7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誡如下:
一、要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加強價格自律,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規范價格行為,依法誠信經營。
二、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應標明銷售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包括銷售商品時有償提供的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時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標價內容要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要嚴格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二)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三)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四)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不得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要一致;
(五)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四、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五、不得有價格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按本提醒告誡書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全面規范價格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供稿: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