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辦西寧市某燃氣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未進行國家強制認證認可產品案
2023年8月14日,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辦西寧市某燃氣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未進行國家強制性認證認可的采暖熱水爐、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西寧某燃氣設備有限公司在售的2臺燃氣采暖熱水爐、8臺燃氣灶未張貼3C認證標識,當事人無法提供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銷售未進行國家強制性認證認可的產品,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限期改正;2.行政罰款2萬元。
案例二
青海省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香日德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10月23日,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香日德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3日,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海西督導組檢查中發現,都蘭縣某冒菜店正在使用的氣瓶超期未檢,氣瓶銘牌顯示歸屬香日德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維碼無法顯示信息檔案,雙方簽訂有供應燃氣購銷合同。后經查實,該氣瓶產權歸香日德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行政處罰3萬元。
案例三
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流運業有限公司昆侖物流園區加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案
2023年8月24日,海西州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海省格爾木某物流運業有限公司昆侖物流園區加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格爾木某物流運業有限公司昆侖物流園區加氣站在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在6月20至6月28日期間充裝的15只車用氣瓶,當事人無法提供電子或紙質版的充裝前后檢查記錄。該充裝站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西州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行政罰款3萬元。
案例四
青海省果洛州達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石油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人員無證上崗案
2023年9月15日,果洛州達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達日縣某石油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人員無證上崗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達日縣市場監管局配合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達日縣某石油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實地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操作人員無證上崗,在下達現場監察指令書后,復查仍未整改。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果洛州達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無證操作人員立即停止充裝;2.行政罰款1.5萬元。
案例五
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寧市城北區某百貨商行銷售不合格減壓閥案
2023年7月4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寧市城北區某百貨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減壓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減壓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減壓閥;2.沒收違法所得0.002萬元;3.行政罰款0.045萬元。
案例六
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樂都區某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10月18日,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樂都區某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樂都區某五金店銷售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個;2.沒收違法所得0.014萬元;3.行政處罰0.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