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查處海口秀英好鴻日用品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8月1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對海口秀英好鴻日用品店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燃氣灶具11臺、罰款1000元。
2023年7月6日,執法人員在檢查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長生路213號一樓的海口秀英好鴻日用品店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1臺(進貨價為65元至95元)燃氣灶沒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均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的標準中“5.3.1.9 所有類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產品,例如:燃氣烤爐)每一個燃燒器均應設有熄火保護裝置”的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定安龍湖蘇記綜合商行銷售不合格調壓器和減壓閥案
2023年10月7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定安龍湖蘇記綜合商行銷售不合格調壓器和減壓閥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調壓器及減壓閥16個,罰款186元。
根據定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定市監案移〔2023〕110號),線索反映該商行銷售不合格的調壓器和減壓閥。2023年8月17日,執法人員對位于海南省定安縣龍湖鎮丁高街105號的定安龍湖蘇記綜合商行進行調查,發現該商行銷售柜上有皇冠品質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6個,百德王調壓器8個,惠爾浦減壓閥2個,上述產品均沒有過流切斷裝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店銷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店銷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家用燃氣灶2臺、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1860元。
根據陵水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送案件線索的函》,2023年7月24日,執法人員對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進行核查,發現店鋪貨架上4臺(進貨價為200元至280元)家用燃氣灶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 16410-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家用燃氣灶具》的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樂東利國勝茂百貨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8月9日,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樂東利國勝茂百貨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9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1376元。
根據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2023年7月20日,執法人員到樂東利國勝茂百貨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1、智廚好太太(JZY-A)數量為2個;2、萊斯廚衛(JZ(20)Y.1-L68)數量為1個;3、萊斯廚衛(HY20Y.1-668B)數量為1個;4、湘美凌(GB16410-2020數量為1個;5、歐派(JZY-A)數量為1個;6、YY好太太(GB 30720-2014)數量為1個;7、強平(GB 16410-2020)數量為1個;8、金牌(JZY-A)數量為1個。上述燃氣灶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且該店負責人未能提供上述產品的進貨票據及供貨商、生產廠家的相關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樂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五、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烏石華麗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8月10日,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烏石華麗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1臺、罰款248元。
2023年7月17日,執法人員根據瓊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源到瓊中烏石華麗商行進行現場核查,檢查中發現該店貨架頂上擺放有一臺皇冠牌燃氣雙爐灶,該燃氣灶是一款皇冠牌CK-S128型燃氣雙爐灶(家用臺式燃氣灶)。現場檢查發現上述燃氣灶未安裝熄保裝置。該商行表示上述煤氣灶不是用于銷售,是買來自己使用的,由于當時該燃氣灶存放在與其它銷售商品同一貨架上,也沒有標明銷售價格,關于商行的說法,執法人員不予采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瓊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萬寧萬城豐年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萬寧萬城豐年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2265.6元。
根據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線索移送函》(萬市監移字〔2022〕274號),當事人購進的皇冠145帶熄火jzy-B單灶、皇冠A802液化氣雙爐、廚電帶熄火JZY_LYT01單灶、上述產品經嘉興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要求,依據《2022年海南省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燃氣灶具共6臺,退回3臺給供應商,3臺已售出,違法所得為30元。當事人提供了上述家用燃氣灶具產品的進貨票據、退貨單,但無法提供合格證、資質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