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不做線雕,而是用比線雕更好的專利技術,結果做的就是線雕,這不是欺騙嗎?”
今年7月,李女士向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要求成都武侯熹亞易盛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熹亞公司”)退還全部醫療費并三倍賠償。但熹亞公司認為服務已經完成,拒絕李女士的退賠要求,并拒絕接受四川省消委會約談。
一方認為是消費欺詐
一方則認為己方沒有過失
這起歷時半年的醫美消費糾紛
真相到底如何?
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熹亞公司”宣稱
“童顏脂雕”非線雕項目
且有發明專利
消費者認為商家存欺詐行為
要求全額退費并三倍賠償
李女士告訴記者,2023年4月25日,熹亞公司的接待人員謝某和面部設計師一起給她面診,確認蘋果肌下垂。李女士明確告知對方自己不考慮做線雕項目,隨后熹亞公司向她推薦“童顏脂雕”項目,介紹稱這是公司的王牌項目,既不是線雕也不是筋膜提升,而且比這兩種效果都更好更安全,并且還有發明專利。謝某還在電腦上向她展示專利申請首頁,聲稱這項技術成都獨此一家。李女士看到專利名稱寫著“基于脂肪移位和活性激活的面部美容方法”,也就沒有懷疑。
李女士告訴記者,當她詢問具體怎樣操作時,謝某是這樣告訴她的??
“這個項目只需要用一根美容針,完全依靠醫生的技術,把下垂的脂肪復位,不會填充任何東西。”
“操作過程大概半小時,做完就走,不會耽誤上班或者影響正常生活,絕對安全。”
最后商定,李女士花費19800元購買了“童顏脂雕”項目。術后,護士叮囑李女士一個月內不能大笑,讓她當時就有點懵,“說好的不會有任何影響呢?”。回家后朋友提醒她,醫生做的就是線雕,她也摸到了臉部填充有“線”的感覺。
4月26日,李女士聯系熹亞公司售后人員要求提供專利。對方發送了一張專利受理申請書的照片截圖,但發現該專利仍在審查階段,并且申請人并非該公司。她隨機從專利局官網下載了該專利申請,經過閱讀后發現專利的核心內容是脂肪填充。
事后查詢手術記錄,見到“使用可吸收縫線自顴骨至鼻唇溝及下面部提升固定”字樣,讓李女士更堅定地認定就是“線雕”,和接待員的宣傳承諾完全不符。
李女士告訴記者,她曾和熹亞公司協商,但熹亞公司表示微整形不算手術,拒絕全額退款。7月5日,李女士向四川省消委會投訴,認為熹亞公司存在欺騙、誘導性消費等行為,要求對方全額退費并三倍賠償。
消委會介入調查
熹亞公司“謊話連篇”
稱“公司沒有任何專利”
門診病歷、治療術前知情同意書等資料顯示,李女士的治療項目為“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和“中面部除皺術”。所謂的“童顏脂雕”實為美學設計方案名稱,價目表上的名稱就是“面部精雕”項下的“面部提升”。
5月6日,面對李女士對“知情權”的追問,熹亞公司人員解釋說:
“其實主要就是醫生的技術,把掉下去的脂肪復位,沒有脂肪填充,也沒有用什么產品。為了讓效果更持久,會用兩根線去固定,主要目的不是埋線。”
李女士認為因為提前就和熹亞公司講好了不接受線雕,所以對方就打著專利的名號忽悠她。
“專利的核心內容是脂肪填充,但只給我介紹專利名稱,故意隱瞞專利內容,銷售人員甚至宣稱沒有填充,純靠一根針和醫生的手法來實現,也沒有說要埋線”。
四川省消委會投訴部主任彭歐告訴記者,省消委會介入調查后,熹亞公司沒有正視問題,積極配合處理投訴,而是“謊話連篇”。7月18日,熹亞公司回復四川省消委會稱:熹亞公司未曾給李女士提供專利資料,“經過查詢和核實2023年4月26日由于新入職售后人員誤發了熹亞頤美的相關資料”。李女士所做的“項目操作完畢無剩余,不予退款。”
記者調查發現,成都武侯熹亞易盛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還曾注冊過一家名為“成都武侯熹亞頤美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簡稱“熹亞頤美”),該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注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上也顯示,所謂的“基于脂肪移位和活性激活的面部美容方法”專利,也是由熹亞頤美申請的。
9月25日
在四川省消委會組織雙方調解時
熹亞公司售后部門負責人李嬌梅表示
“公司沒有任何專利”
“向我部門成員告知了這個情況之后
就將上一家(即熹亞頤美公司)的
圖片資料全部刪除”
四川省消委會投訴部主任彭歐告訴記者,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宣傳問題和產品問題。彭歐說,四川省消委會介入調查后,熹亞公司也做出配合,但熹亞公司向消費者展示專利文件,是為了取得交易機會的誤導宣傳,還是工作人員失誤錯拿了別家公司的資料?消費者強調不做“線雕”而被推薦做了“童顏脂雕”,兩種產品的區別是什么?上述問題熹亞公司未提供實質性的證據予以說明,對于省消委會發函要求約談主要負責人,也未作出任何回應。
11月17日,記者致電李嬌梅向熹亞公司提出采訪請求,但截至發稿時仍未接到回復。
消費者有權要求熹亞公司“退一賠三”
四川省消委會
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
彭歐告訴記者,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專門邀請省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成員律師進行了會診,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李凊律師認為,被投訴人向李女士推銷“童顏脂雕”手術時,存在以該手術有發明專利進行宣傳的高度可能性,被投訴人稱系新員工誤發不具有合理性,也無證據佐證,不具有可采信性。
本案被投訴的醫美機構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李凊律師認為,被投訴人隱瞞真實情況,以專利為噱頭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具有一定的欺騙性。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甘雨辰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本案中,美容機構以其提供項目為具備專利的手法進行面部提升,哄騙消費者購買項目,實質仍然是提供“埋入美容線”的線雕項目,該行為或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欺詐”行為。基于此,消費者有權要求美容機構“退一賠三”。
四川省消委會支持本案消費者依法維權。同時,建議加強醫美服務的規范化標準,規范醫美機構操作流程,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細化落地,同時呼吁消費者要強化證據意識,及時留存宣傳、產品等證據,防止維權時陷入舉證不能的被動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