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雙12,持續的網購節讓經營者卯足勁用各種各樣的促銷方式吸引消費者,其中不乏會有“買一贈一”的行為,有很多消費者會在買了促銷商品之后發現所贈送的商品是有質量問題的,但是又覺得是贈送的免費的,是沒辦法賠償的。于是,問題來啦↓
問題一:贈品出現質量問題到底能不能賠償?
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商家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者獲得贈品是建立在購買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故贈品也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一部分,即贈品同樣屬于商家提供的商品。
因此贈品出現質量問題,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問題二:若商家以“因為是贈品,所以出現所有的問題一概不負責或者不進行賠償”為由拒絕賠償,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商家無權以“因為是贈品,所以出現所有的問題一概不負責或者不進行賠償”為由拒絕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贈品承擔相應責任。
福建省消委會提醒:贈品不是“次品”,免費不能免責。
即便是贈品,同樣應具備合格、合等級、合約定的品質,商家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質量不合格或者假冒偽劣的商品,否則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消費者要理性客觀,不能被商家的贈品迷亂雙眼,一旦發現贈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情況,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是向12315、消委會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