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特種設備進入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不按規定生產、改造、使用特種設備等違法行為,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安全威脅和隱患。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特種設備違法案件。
01
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廈門富泰華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特種設備案
2023年7月21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廈門富泰華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1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給廣東蕉嶺縣某膠合板廠、梅州某實業有限公司、蕉嶺縣某木制品廠的蒸汽發生器,額定壓力均為0.7Mpa,有效水容積均超過30L,與合格證上標注參數不一致,遂于2023年6月7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2021年8月25日、2022年1月23日分別向廣東省蕉嶺縣某膠合板廠、梅州某實業有限公司、蕉嶺縣某木制品廠三家單位銷售了3臺標示額定容積為29.5L的蒸汽發生器,該3臺蒸汽發生器均由當事人生產設計、安裝和現場調試。根據檢測機構出具的《使用單位水容積測試報告》,上述3臺蒸汽發生器“測試水容積61.97L、63.85L,均大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等于0.1Mpa,因此該生物質燃料蒸汽發生器屬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鍋爐”。依據《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11-2020)1.4.3和檢測機構檢測報告,上述3臺蒸汽發生器屬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鍋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截至案發,當事人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違法所得10200元。
當事人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生產鍋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海滄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將已經安裝的鍋爐恢復原狀,并作出行政處罰。
02
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平縣南興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特種設備改造案
2023年8月25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武平縣南興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特種設備改造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造紙生產車間內一臺電動單梁起重機主梁上安裝了兩個葫蘆(除原廠配置的葫蘆外,另加裝了一個葫蘆),涉嫌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特種設備改造,遂于2023年6月12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12年4月2日向河南省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購進一臺10T單梁起重機及10T電動葫蘆(配江陰正廠MD電機)雙速機。2023年4月底,當事人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未獲得起重機改造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加裝了一個非原廠配置5T葫蘆,改變了起重機的主要機構及主參數。因當事人加裝5T葫蘆,僅用于造紙生產車間紙機維修時更換壓輥,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未獲得起重機改造許可,私自加裝一臺5T電動葫蘆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武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恢復其使用的電動單梁起重機的原狀,并作出行政處罰。
03
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3年3月2 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鄭某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28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連江縣坑園鎮某場地進行檢查時,發現1臺申報停用且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蒸汽鍋爐,在未經定期檢驗的情況下被當事人擅自啟用。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有效期內的定檢報告,執法人員現場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并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蒸汽鍋爐是登記在連江縣坑園鎮某育苗場名下,已于2016年11月報停,截至案發,未申請重新啟用。當事人在開展養殖生產中,因要給魚池水保溫,在已知鍋爐未經定期檢驗無法使用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開啟使用,且當事人未取得鍋爐司爐工作業證。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鍋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鍋爐司爐工作業證操作鍋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連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并作出行政處罰。
04
漳州市漳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漳浦龍成中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8月9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漳浦龍成中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食堂后廚進行檢查,發現一部用于在1、2樓之間傳送飯菜的雜物電梯正在使用。當事人無法提供該電梯的相關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事項,遂于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6月23日,該部雜物電梯定期檢驗到期,當事人未申請定期檢驗,并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2月9日,因配電房改造以及學校放假,自行停用。2023年2月10日起至案發日,當事人擅自啟用該未經檢驗的電梯。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漳浦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涉案電梯,并作出行政處罰。
05
福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聿宏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3年7月27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州聿宏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維護保養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1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福清市龍山街道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遂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4月1日至4日期間,當事人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及附件A《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維護保養項目(內容)和要求》的規定,對福清市龍山街道某小區10臺電梯開展每半月一次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卻由維保人員在上述電梯的《保養單》《電梯維保公示》中填寫虛假的維保記錄。上述10臺電梯每月的維保費用均為300元/部,違法所得1500元。
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維護保養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款的規定,福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06
福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安碧桂園同創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2023年4月20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安碧桂園同創置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26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福安碧桂園小區的電梯進行檢查,發現已報停的型號為ELENESSA、出廠編號為180700021、監察識別碼為TJ12653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正在使用中,執法人員當即責令當事人福安碧桂園同創置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該部電梯并限期改正,依法接受調查處理。2022年8月29日福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安碧桂園同創置業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因當事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就移交涉案電梯工作協商未達成一致,導致涉案電梯自2021年9月30日至案發日一直未進行定期檢驗。期間,當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將涉案電梯進行報停處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止使用措施,未設置停用標志,未將報停情況告知相關住戶,實際上未真正停止使用該部電梯,致使相關住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2021年9月30日至案發之日,一直使用該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福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涉案電梯,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