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
機構養老成為一種趨勢
那么問題來了
如果老人在養老機構摔傷
養老機構和護理機構應該如何擔責?
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近日,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楊某訴被告養老院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件。法院判決養老院對原告損失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199.8元。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9月27日,被告某養老院對原告楊某生理機能評估打分后,認定原告護理等級為中級,如廁需要幫助人員。確認護理等級當日,原告女兒代原告楊某與被告養老院簽訂《服務合同》,后原告入住該養老院。
2022年10月31日22時許,原告如廁時在所入住的養老院房間內摔倒。養老院護理人員于22時24分通知原告家屬,原告家屬于當晚23時33分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28天。
經鑒定,原告左股骨頸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遂將養老院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養老院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首先,被告某養老院在評定原告為自理老人基礎上,與原告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的護理服務等級為中度護理,被告無義務對原告進行24小時一對一看護,原告床前設有呼叫鈴,現原告未舉證證明事發前曾使用呼叫鈴或曾向被告工作人員求助,應推定原告自行如廁時不慎跌倒。
事發當晚的入院記錄顯示原告當時意識及表達均清楚,當天并未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知曉自行如廁存在危險性,但原告自身未盡到該有的安全謹慎注意義務,致使其自行摔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其次,被告提交的《一般護理記錄單》、《交班表》未記錄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間以及事發當天白天原告的身體狀況,應當認定事發前被告未對原告身體狀況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老年人夜間發生意外的概率較大,更應加強夜間的巡查頻次,及早發現并盡量減少安全隱患,被告雖主張最長2小時巡查一次,但被告并未提供樓道監控等證明其已履行巡查義務的證據,應當認定事發前被告未對原告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現原告入住被告養老院僅一個多月即發生本次事故,應認定被告未完全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應對以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考慮到事故發生后被告對原告進行了體能檢查,并及時通知原告家屬,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誤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原告對其受傷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被告養老院承擔30%的責任,在扣減已墊付費用后,仍應支付10199.8元。
近年來,“銀發經濟”不斷發展,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情況越來越多,在此過程中老年人受傷甚至死亡而產生的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養老機構應提高自身硬件設施和服務水平,對入住的老人盡到雙方合同約定的或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為老人提供必要的身體、心理關懷,盡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若養老機構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老人受傷的,應按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