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持續凈化市場秩序,2023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圍繞人民群眾密切關心及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了知識產權領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吳某某等人侵犯“云煙”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22日,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煙草專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吳某某等人在簡易加工廠通過機器加工制作香煙煙盒,煙盒上印有“云煙”“利群”“七匹狼”“真龍”“紅雙喜”等香煙商標,商標標識數量巨大。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及相關注冊商標授權證明,涉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7月23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付某侵犯“oba”“歐芭”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7日,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出租屋和宿舍進行檢查,出租屋現場查獲“歐芭”洗發護發產品12個系列1162瓶,標oba商標泵頭配件172個;宿舍現場查獲“歐芭”洗發護發產品12個系列343瓶。經鑒定,上述產品均系假冒“oba”“歐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案貨值為204998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7月17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某娛樂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侵犯“馬爹利”“軒尼詩”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0日,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對當事人某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酒吧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馬爹利、軒尼詩等品牌洋酒,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洋酒的購進記錄及相關票據。經鑒定,涉案洋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涉案貨值9625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2023年2月2日,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和處罰款192514元的行政處罰。
四、某文體書店銷售侵犯“遠航鳥”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31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商標注冊人投訴,依法對當事人某文體書店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遠航鳥”學生服一批。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遠航鳥”商標權利人或商標注冊人的授權許可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2023年2月24日,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產品和并處罰款7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4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依法對當事人某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擺放的“櫻奈吉?北海道風味厚切威化餅干(冰淇淋味)”,產品外包裝標有“此包裝已申請版權專利 仿冒必究”字樣,未按《專利標識標注辦法》要求標注專利標識。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的情形,構成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1月29日,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六、某嬰童生活館銷售專利標注不規范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1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某嬰童生活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銷售的“青木瓜膠原蛋白肽女士配方羊奶粉”標注專利標識使用了“中國專利”,沒有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的行為。依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的規定,2023年9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
七、“純白色真姬菇菌株”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3年1月31日,請求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市場監管部門送達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材料,稱被請求人韶關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涉案專利產品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及銷毀庫存涉案侵權產品。2023年2月7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立案。經調查,請求人是名稱為“純白色真姬菇菌株”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向被請求人下達《答辯通知書》。
該案處理過程中,根據被請求人提交的證據,請求人于2023年3月15日就該案專利侵權糾紛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2023年4月3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
八、“一種LED燈具光源模組彈片卡扣”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馮某是名稱為“一種LED燈具光源模組彈片卡扣”的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320416872.7。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侵權產品為惠州某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但侵權產品的采購人、受益人、使用人均為被請求人韶關市某局,被請求人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向韶關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以及對現存的侵權產品進行銷毀。被請求人認為,涉案LED燈具光源模組內的彈片卡扣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實施的采購行為合法合規,采購目的用于城市公共道路照明,安裝和使用均為公共利益目的非盈利性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022年10月27日,韶關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經審理,韶關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通過政府公開招標采購的方式采購使用被控侵權產品,并且已支付了被控侵權產品的合理對價,能夠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可以繼續使用被控侵權產品。
2023年1月18日,韶關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確認被請求人的使用行為侵犯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但無需停止使用被控侵權產品,駁回請求人的相關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