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發布第71號令,《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本月起實施。牙膏是與人們健康密切相關的口腔護理產品,該辦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監管邁入新階段,將更進一步推動規范牙膏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牙膏監督管理,保證牙膏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辦法》的重點內容有哪些?《辦法》明確了以下內容。
明確牙膏定義
將牙膏定義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口腔清潔護理用品種類繁多,包括常見的牙粉、漱口水,以及屬于衛生消毒類產品的口腔抑菌膏(“消”字號),屬于醫療器械類產品的牙齒脫敏凝膠(“械”字號),屬于藥品類的丁硼乳膏(“藥”字號)等產品,均不屬于牙膏的范疇。這些產品中,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需要按照藥品、醫療器械實施嚴格監管。
明確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
規定了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國產牙膏上市銷售前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牙膏進口前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受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牙膏備案人應當選擇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產,對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負責。
繼續沿用牙膏生產許可制度
對牙膏生產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從事牙膏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牙膏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
明確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
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明確牙膏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容。
《辦法》規定,牙膏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產品名稱;
?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備案人為境外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牙膏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全成分;
?凈含量;
?使用期限;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牙膏標簽禁止標注下列內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