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江蘇省泰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結合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工作部署,切實加強燃氣“瓶灶管閥”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風險防控,現向社會發布第四期“瓶灶管閥”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靖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某廚具店銷售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執法檢查中,對相關產品依法進行抽檢。樣品經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結構-8項目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靖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筑裝潢材料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在全市“瓶灶管閥”集中執法行動中,現場查見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4件調節部件未封固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型號:ZY-A12型),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的要求。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單據,也無法提供上述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合格的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陸某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4只華勝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櫥柜廠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胡莊鎮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亮某太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姜堰區某建材經營部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案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姜堰區某建材經營部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臺嵌入式家用燃氣灶具,其銘牌標志內容僅有產品型號、燃氣類別、供氣壓力、額定熱載荷和制造廠名稱,無制造日期和嵌裝開孔尺寸信息。其銘牌標志內容不符合《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7.1.1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