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中國質量新聞網記者 朱文達
一、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趙某杰銷售摻假摻雜花生油案
2023年9月,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趙某杰銷售摻假摻雜花生油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2023年7月,根據線索,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的366桶花生油無標簽、672桶花生油標簽存在虛假內容,并發現涉案標簽4300張。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涉案花生油和標簽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山東某檢測公司對涉案花生油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花生油成分與花生油國家標準不相符,且提供不出供貨方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共銷售涉案花生油14萬余桶,涉案貨值金額共計960余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
二、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5月,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于2023年5月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某果植粉(固體飲料)9盒零3袋(共57袋),經檢驗,發現上述產品含有“曲馬多”“美洛昔康”“地塞米松”“對乙酰氨基酚”四種藥物成分,其中:“曲馬多”為阿片類中樞系統鎮痛藥,屬于第二類精神藥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
三、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2023年4月,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87.91萬元的行政處罰。
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舉報件的現場核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的飲品、固體飲料及外包裝上超出某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某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經查,當事人取得了某商標國際分類三個類別的注冊,但未取得飲品、固體飲料相關類別注冊,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1879.11萬元。根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第二十三條的判斷標準,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建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9月,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建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和《不起訴決定書》,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該院建議由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調查事實,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某品牌石膏板和輕鋼龍骨的違法經營額為2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服飾店在網絡直播帶貨中對所推銷食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6月,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服飾店在網絡直播帶貨過程中對所推銷的食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根據線索,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直播工作室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開設店鋪,通過上架商品、主播直播推銷的方式,引導觀眾下單購買。2022年4月,當事人在為某品牌自熱米飯直播帶貨過程中,虛構套餐的加量、降價情況,偽造自熱米飯的配菜效果,并將自熱米飯中的大米虛假宣傳為東北五常大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目錄的啤酒保鮮桶案
2023年9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目錄的啤酒保鮮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啤酒保鮮桶238個,罰沒款22.3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新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車間內生產啤酒保鮮桶,無法提供生產許可證,當事人自2023年3月起在未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生產啤酒保鮮桶778個,已交付收款540個,尚未交付收款238個,貨值金額共計8775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醫院有限公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3年5月,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醫院有限公司宣傳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發布醫療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多種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經查,當事人在多個自媒體平臺發布廣告推銷醫療美容服務項目,涉及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發布虛假廣告、宣傳醫療用毒性藥品、發布醫療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八、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攝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通過組織虛假交易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3月,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攝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通過組織虛假交易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1.87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授權,在某網絡服務平臺從事非法經營和商品展示活動,制造虛假交易的“刷單”方式對其服務的銷售狀況作虛假宣傳,涉案金額9.8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加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案
2023年9月,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加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加工有限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正在運行的5套制冷設備機組上掛有“在用”的標志牌,設備上的壓力表顯示處于承壓狀態,涉案10臺二類壓力容器是這5套制冷設備機組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當事人未提供出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和使用登記證。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2年10月,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青島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對青島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合同中“此費用一旦交付,不可退費,只可轉讓,轉讓必須告知甲方,須跟甲方簽訂轉讓合同”的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權利;“乙方入住后,需積極配合遵守甲方及當地政府的防疫防控……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對乙方退宿不退錢處理。”“自習室說明:7、乙方必須服從機構管理,否則,機構有權對乙方退宿不退錢處理”“本協議內容乙方如有違反,違反第一次警告處理,違反第二次對乙方做退宿不退錢處理”,就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合理數額方面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乙方入住期間,甲方對乙方疾病、意外、個人財產等不承擔法律責任。”在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方面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同期內雙方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犯消費者選擇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在整本合同條款中,“違約責任,你有我無”,僅規定消費者違約責任,而對經營者違約責任只字不提,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經查,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當事人已與消費者簽訂格式合同246份,未利用格式合同條款獲利,沒有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