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關關于威海坪琛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鉤圖形”等商標專用權的襪子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知字〔2023〕00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知字〔2023〕0066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威海坪琛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710960C9P
法定代表人:宋麗萍
住址/地址: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皇冠街道辦事處香港路17-5號智慧谷A3號17樓1702
當事人委托上海榮翼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尼加拉瓜一批風扇,報關單號223120230002054079。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耐克鉤圖形”標識的襪子15000雙、標有“adidas”標識的襪子2000雙,貨值合計33200.05元人民幣。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分別屬于侵犯其“耐克鉤圖形”商標專用權、“adidas”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貨物中的襪子上使用的“耐克鉤圖形”標識、“adidas”標識,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耐克鉤圖形”商標、“adidas”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分別屬于侵犯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鉤圖形”商標專用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耐克鉤圖形”標識的襪子15000雙、標有“adidas”標識的襪子2000雙,并處以罰款人民幣33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