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貴陽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治理行動,嚴厲打擊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切實解決和消除農村食品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依法查處了多起違法行為,現發布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典型案例如下:
一、貴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2023年3月24日,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從某食品廠購進臘肉后,通過抖音小店線上銷售該無標簽的預包裝臘肉2.5kg,銷售價172元,獲利57元,貨值金額172元。當事人經營無標簽的臘肉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修文縣某高速公路服務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2023年2月9日,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經營湄潭毛尖(卷曲形綠茶)2盒,凈含量為200g,生產日期為2021/02/02,保質期為24個月,已超過保質期,銷售價為25元/盒,過期后未銷售,未獲利,貨值金額50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白云區某食材經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2023年3月30日,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陳列于冰柜中正在銷售的1包奶黃包和6包手工芝麻餅均已超過保質期。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花溪區某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2022年11月17日,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干貨區貨架上有2瓶夏威夷果、3瓶鹽焗巴達木仁、1瓶開心果、6瓶話梅、4瓶情人梅、2瓶冰糖楊梅、2瓶半梅、1瓶山楂條、5瓶陳皮梅、4瓶菠蘿片、8瓶迷你山楂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蜜餞、堅果類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花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開陽縣楊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3年7月10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開陽縣公安局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通報的“減肥咖啡”系列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發現待售有“KOF燃脂咖啡(固體飲料)”及“Yso Majic奶茶”產品,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以上產品購進票據及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也未見經營預包裝食品所需的備案憑證。執法人員對涉案的上述產品抽樣送檢,經檢測,樣品KOF燃脂咖啡和樣品Yso Majic奶茶中都含西布曲明成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結合《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第五條,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將本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辦理。
六、息烽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2023年10月10日,息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有蛋糕卷(原味)(生產日期:2023.4.21,保質期:120天,凈含量:135克,生產者:東莞市奕客食品有限公司)1包,截至執法人員檢查當日,上述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息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觀山湖區某生活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2023年7月5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觀山湖區百花湖鎮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在該店食品銷售貨架上發現已超過保質期的“盈利達濃香水豆豉”(生產日期:20220330,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610g)11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商品,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