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寧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謝某某銷售偽劣化肥案
2023年4月7日,寧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謝某某銷售偽劣化肥案移交寧明縣公安局,寧明縣公安局認定謝某某有犯罪事實并予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舉報線索,寧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到寧明縣寨安鄉板祝村板祝屯232號檢查,發現謝某某經營化肥場所內存放有4種化肥,合計37.875噸;謝某某無法提供營業執照,也未能提供化肥的進貨單據、產品檢驗報告和財務臺賬,涉嫌非法經營。經查,謝某某未經設立登記情況下,租賃位于寧明縣寨安鄉板祝村板祝屯232號的民房和倉庫用于銷售化肥;其銷售的化肥中有3種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涉嫌犯罪,寧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寧明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案例2:寧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西頂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膩子粉、瓷磚膠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5日,寧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廣西頂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膩子粉、瓷磚膠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移交寧明縣公安局,寧明縣公安局認定當事人有犯罪事實并予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6月19日,根據舉報線索,寧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西頂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銷售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生產不合格的膩子粉、瓷磚膠等產品。經查,廣西頂耐建材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購進國內知名廠家的外包裝袋,以相同或近似配方配比,長年大量生產仿冒其他公司標識的質量不合格的膩子粉、瓷磚膠,以低于被仿冒廠家的價格銷售到寧明縣、憑祥市等周邊地區。廣西頂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同時涉嫌犯罪,寧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寧明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案例3:龍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州紅蜻蜓專賣店銷售侵犯“紅蜻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7月3日,龍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龍州紅蜻蜓專賣店銷售侵犯“紅蜻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移交龍州縣公安局,龍州縣公安局認定當事人有犯罪事實并予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8日下午,龍州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龍州紅蜻蜓專賣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及經營場所內的貨物存放區貨架上擺放有大量“紅蜻蜓”標識的鞋子,其中820雙只鞋子及170只單只鞋子涉嫌假冒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上述涉案“紅蜻蜓”鞋子為假冒產品;當事人從2022年底開始,通過上門推銷的推銷員以物流快遞形式購進涉案產品并銷售;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商資質證明、進貨單據、銷售臺賬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同時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龍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交龍州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案例4:江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隆明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3年5月29日,江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汽油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811.94元;罰款45000元。
2022年10月08日,江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關于崇左市隆明加油站92#車用汽油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報告,同時依法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08月24日,從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廣西石油分公司廣西崇左油庫購進92#車用乙醇汽油(E10)10T(噸),進貨價格為9200元/噸,當事人提供有進貨票據。涉案成品油已全部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11038.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江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天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等縣桂天酒坊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3年6月21日,天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等縣桂天酒坊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000元。
2023年5月10日,根據群眾舉報,天等縣市場監管局核查發現,天等縣桂天酒坊生產“配制酒”過程中添加“金櫻子”。經查,當事人生產“配制酒”過程中添加的“金櫻子”屬于中藥材。當事人生產“配制酒”過程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天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憑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憑祥市青山綜合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憑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憑祥市青山綜合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啤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啤酒41瓶,罰款8000元。
根據群眾舉報,憑祥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9日依法對憑祥市青山綜合商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商店的冰柜里擺放有17瓶“燕京精品鮮啤”啤酒(凈含量:500ml,原麥汁濃度:8°P;酒精度:≥2.8%VOL;產品標準:GB/T4927;保質期:365天(5℃-25℃避光保存),生產日期:20211207)及庫存2件(共24瓶)的“燕京精品鮮啤”啤酒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啤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憑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大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新縣碩龍姐弟土菜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牌陳釀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大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新縣碩龍姐弟土菜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牌陳釀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給予警告,沒收尚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陳釀白酒23瓶,并處罰款人民幣864元。
2023年6月6日,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大新縣碩龍姐弟土菜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土菜館有牛欄山牌陳釀白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42%)23瓶在售,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進貨票證及供貨方的相關資質文件。經查,上述23瓶牛欄山牌陳釀白酒為侵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牛欄山”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牌陳釀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大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8:扶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老甘肉類銷售鋪經營未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案
2023年6月19日,崇左市扶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扶綏縣老甘肉類銷售鋪經營未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0.007萬元,罰款0.15萬元。
2023年4月14日,扶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扶綏縣柳橋鎮農貿市場甘冠豐豬肉攤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甘某某存在經營未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豬肉的行為,當場責令其改正。2022年4月26日,扶綏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攤位上擺放的豬肉胴體上未印有動物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也未能提供攤位上經營的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合格證明材料。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扶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9:扶綏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西扶綏桂能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案
2023年6月19日,扶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西扶綏桂能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2萬元。
2023年9月14日,扶綏縣市場監管局會同住建、交通、綜合執法局依法對位于扶綏縣山圩鎮山圩農場岜美分場88號的廣西扶綏桂能氣體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充裝臺前停放有一輛貨車,車上裝有已充裝好的液化石油氣瓶11只,待充液化石油氣瓶15只,充裝臺上擺放有已充裝液化石油氣瓶9只,待充裝液化石油氣瓶61只,共96只,均無溯源碼標識、未建立充裝電子檔案,當事人現場均未能提供上述96只氣瓶的相關登記材料。經查,廣西扶綏桂能氣體有限公司充裝無溯源碼標識、未建立充裝電子檔案、未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同時未將充裝前(后)檢查情況、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到廣西氣瓶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扶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西扶綏桂能氣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