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州市場監管系統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持續推進“鐵拳”行動,嚴厲打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車”、白酒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涼山州鹽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鹽源縣某配送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03月17日,涼山州鹽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鹽源縣某配送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2月22日,鹽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鹽源縣某配送中心開展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在當事人貨架上發現有標識為“牛欄山”的陳釀白酒,其中標稱凈含量:265mL的產品12瓶,標稱凈含量:500mL的產品11瓶,售價分別為8元/瓶、12.10元/瓶,售價明顯低于同類牛欄山產品流通終端零售價,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產品來源等信息。依據上述情況,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庫房開展檢查,在當事人庫房內發現有標識為“牛欄山”陳釀白酒(凈含量:500ml)共計56箱(12瓶/箱)、標識為“牛欄山”陳釀白酒(凈含量:265ml)8箱(20瓶/箱)。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為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當事人為獲取利益,通過電話聯系、淘 寶等方式購進價格明顯低于終端零售價的同類產品進行銷售,上述產品涉案金額達12.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已涉嫌構成犯罪,鹽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二、涼山州越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越西縣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涼山州越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越西縣某煙酒進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9日,越西縣市場監管局與縣公安局、縣煙草專賣局開展聯合檢查,在對越西縣某煙酒行進行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發現“1618五糧液濃香型白酒”11瓶,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購進票據和供貨商資質。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鑒定結論顯示“上述五糧液(1618)酒屬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共2箱12瓶,購進價格950元/瓶,銷售價1100元/瓶,檢查時已售出1瓶,上述產品貨值金額121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越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涼山州普格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普格縣某五金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四、涼山州德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德昌縣某服裝批發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7月13日,涼山州德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德昌縣某服裝批發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47件,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8日,德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轄區內有經營者銷售侵犯“迪桑特”及“始祖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請求有關部門查處。德昌縣市場監管局隨即對涉及的德昌縣某服裝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產品中有2件男童防曬衣印有“迪桑特”圖形商標LOGO,涉嫌假冒“迪桑特”品牌,有11件防曬衣,2件黑色短袖,32條休閑褲分別印有“始祖鳥”圖形商標及“ARC,TERYX”LOGO,涉嫌假冒“始祖鳥”品牌。上述產品經迪桑特(中國)有限公司和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權服裝供貨商家合法資質等證明材料,根據當事人實際經營情況計算,上述四款侵權服裝的違法經營額為595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德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涼山州甘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洛縣某百貨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1日,涼山州甘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甘洛縣某百貨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產品249支,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甘洛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鐵拳”行動專項檢查過程中,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發現2款云南白藥牙膏正在銷售,分別是: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凈含量:180克)數量135支,售價20元/支;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凈含量:100克)數量114支,售價15元/支。當事人稱上述產品是從游商處購買,無法提供該批次商品購進數量和購貨清單,購貨時未索取銷售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等資質文件,無法提供供貨者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經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牙膏非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侵犯了“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述產品貨值金額441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甘洛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涼山州寧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羅某違法經營“藏品西亞樂虎”飲料案
2023年8月25日,涼山州寧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羅某違法經營“藏品西亞樂虎”飲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藏品西亞樂虎”飲料375箱零11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7日,寧南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線索稱“有人在上門推銷假樂虎飲料”,寧南縣市場監管局隨即開展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羅某從2023年7月26日開始在寧南轄區鄉鎮以“樂虎”公司代理商的名義向各商戶推銷名為“藏品西亞樂虎”的飲料,在推銷中宣稱該產品是“樂虎”飲料換包裝,新品活動價格便宜。為增加可信度,當事人在送貨單的名稱及規格欄標注“樂虎”字樣,編造某某商家的購買數量和金額,同時按照“樂虎”飲料本地代理商一個“樂虎”有獎瓶蓋兌換一瓶“樂虎”飲料的方式用“藏品西亞樂虎”兌換“樂虎”飲料瓶蓋,用以達到讓其它商家混淆的目的。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藏品西亞樂虎”飲料瓶身上有“產品監制?商標持有?福建達利園乳業有限公司?云南樂虎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樣,經核實,上述公司與“樂虎”飲料生產商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無任何關聯;當事人先后運輸522箱上述產品用于銷售,貨值金額26136.6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相關規定,寧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