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部署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力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持續推動經營主體依法規范經營、公平參與競爭。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自覺守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提醒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現公布一批專項行動中查處的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海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5月5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每個暖氣閥門、管道閥門上均有“cctv央視展播品牌”標識,所有商品的外包裝箱上也均有“cctv央視展播品牌”文字表述,在消費者中產生一定的誤導。經調查核實,中央電視臺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頒發過上述稱號或證書。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違法情節,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二
西寧市湟中區某土特產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3年4月13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聘用九名身穿藏族服裝的導購人員,在游客進店后首先進行身體健康問詢,之后宣稱該經營部銷售的食品對游客身體有治療功效,并且把游客的聯系方式、游客的疾病名稱和所推銷的食品名稱、數量及金額寫到所謂的“方子”上,交給該經營部的銷售人員,銷售人員按導購開的“方子”進行配貨并收取費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違法情節,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三
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根據群眾舉報,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在其自設網站宣稱該公司為“集烷基金屬系列產品、化工中間體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作為一個專有名詞,需要符合條件、履行認定程序后,方可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認定的情況下,對外宣稱其是高新技術企業,達到了對企業形象進行宣傳目的,足以使消費者對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產生誤解,從而使該公司獲得同行業競爭優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違法情節,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案例四
西寧某裝飾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2月21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西寧某裝飾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榮譽墻以及店內宣傳海報內容涉嫌虛假宣傳。經調查查明:當事人為拓展市場營銷、獲得客戶認可,在其公司設置了櫥窗和榮譽墻。在櫥窗上張貼了“我們從未停止腳步: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會員單位、青海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西海都市報合作伙伴、全國裝飾裝潢企業500強、西寧廣播電視臺合作單位、青海裝飾裝潢二級資質”字樣的宣傳語,同時在榮譽墻上陳列了西海都市報授予其誠信合作單位(西海都市報讀者俱樂部贈)、中國裝飾企業聯合會高級會員單位、2019年度全國室內裝飾優秀企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會員單位、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家裝下午茶?家裝500強榮譽證書(中國國際家具產業發展論證組委會)等內容的牌匾,對外宣傳其公司在家裝行業獲得上述榮譽。經調查核實,西寧廣播電視臺、西海都市報社從未授予其“誠信合作單位”,當事人也未在住建部門申請辦理任何建筑企業資質,民政部門通過其相關網站未查詢到“中國國際家具產業發展論證組委會、中國裝飾企業聯合會以及青海室內裝飾協會”等社會組織。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違法情節,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萬元。
案例五
海南州共和縣某飯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5月19日,根據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海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在菜單中宣稱其售賣的“特色野菜”(苦苦菜、黃蘑菇、沙蔥等)“具有清涼解毒、明目和胃、破淤活血、消炎利尿、排膿化瘀消腫、補肺腎、治咳嗽、止咳嗽、益虛損、養精氣、健腦益智、保護血管壁、增強體質、促進新陳代謝及神經傳導、降低膽固醇、提高免疫力、增強抗癌功能、預防病毒感染、貧血,主治傷風感冒、頭疼發熱、消化不良”等預防和治療疾病等功效,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根據違法情節,海南州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案例六
格爾木某建材經營店商業混淆案
2023年6月19日,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格爾木某建材經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店店鋪招牌、店內形象展示墻和展示區瓷磚產品標簽上標注有“索菲亞風尚”內容,并在陳列的瓷磚標簽上標注有“100%綠色環保、殺菌抗菌、凈化空氣改善空氣結構、改善心臟功能、促進血液循環、緩解呼吸道疾病、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促進新陳代謝”等內容。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在向消費者介紹其銷售的“尚尉”精工瓷磚時,宣稱該瓷磚是索菲亞瓷磚,并在出具給消費者的購買憑證上標明商品為“索菲亞瓷磚”。調查期間,當事人無法提供其所銷售的瓷磚產品中含有上述改善空氣質量和治療疾病功效的佐證材料。“索菲亞”瓷磚商標注冊權利人也從未向當事人和“尚尉”精工瓷磚生產廠家進行過授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根據違法情節,格爾木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