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為抓手,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著力查辦重點領域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嚴懲重處,強化曝光,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郭某等人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9日,菏澤魯西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郭某等人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白酒案,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0月,魯西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執法大隊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公安部門,在被舉報地點檢查發現“貴州茅臺酒”“茅臺1935酒”“王茅酒”等成品、空瓶、包裝盒、手提袋、未使用的茅臺系列防偽標、“茅味香精”及散裝白酒、打酒器等工具。經查,當事人購進酒瓶、包裝物、防偽標簽、散酒等自行進行白酒灌裝,灌裝完成后聘用主播通過抖音平臺直播銷售,案值共計50余萬元。當事人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兩種以上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超過3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魯西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加大保護商標專用權執法力度,有助于構建公平正義的市場競爭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查處,切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徐某某經營添加西布曲明壓片糖果案
2023年5月22日,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徐某某經營添加西布曲明壓片糖果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鄆城縣局接案件線索,2023年5月1日,王某通過徐某某的下線一微商處購買了4盒“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壓片糖果”,支付貨款1500元,4盒產品均由鄆城的徐某某發貨。經委托檢測公司檢驗,該產品含有國家違禁成分西布曲明。
由于徐某某拒不配合進一步調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無法查清銷售產品的來源和數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徐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鄆城縣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三、劉某某加工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1日,巨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劉某某加工非法添加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7月,巨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巨野縣董官屯鎮芝麻油加工作坊老板劉某某在網上購買了1箱芝麻香精,涉嫌加工非法添加芝麻香精的芝麻油。經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香油坊發現50升的大豆油空桶多個及半桶大豆油,未發現芝麻香精。通過公安機關配合,對其住所檢查,也未發現芝麻香精。在當事人使用的手機中發現有多次在網上購買芝麻香精的記錄。當事人承認其為增加銷量,以40斤芝麻油添加9斤大豆油、500克芝麻香精的比例勾兌芝麻香油,然后按低于正常價格銷售的事實。巨野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檢測機構對抽取的芝麻香油進行檢測,在樣品中檢出了大豆油和食品添加劑2-甲基吡嗪、2,5-二甲基吡嗪的成分。當事人在加工的芝麻香油中添加大豆油和芝麻香精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8233—2018芝麻油》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巨野縣局已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本案是食品非法添加的新型案例,也是落實行刑銜接機制、多部門高效協作、提高辦案效能的典型案例。此案的查辦,對以后的芝麻油檢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打擊了食品非法添加的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舌尖上的安全,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陳某琪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8月14日,牡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陳某琪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8月,接群眾線索反映,稱其先后兩次在不同的兩個網絡平臺購買了同款的LFEELS燃脂糖果,服用后出現身體不適情形,懷疑該產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牡丹區市場監管局對涉案產品委托送檢,檢出該產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法律規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其有一定的抑食減肥功效,所以被不法商販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牟取暴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通過網絡銷售非法產品,違法手段更加隱蔽,違法性質更加惡劣。因此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與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聯查聯辦,增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合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五、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4月6日,鄄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羊肉串(生產日期:2022年12月11日)經檢驗:產品中檢出羊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書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并進行現場檢查,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并召回問題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進行整改,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經查,該產品問題原因是當事人在同一生產車間,使用相同生產設備,生產多種產品,且生產設備清洗不徹底造成的。鄄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當事人因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曾在2022年被鄄城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因其拒不改正,依法重罰。同時提醒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管控生產過程,消除風險隱患,確保上市產品合格。
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2023年6月20日,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鄆城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4月10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鄆城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產品“食品添加劑”標注為復配水分保持劑(焦磷酸鈉,三聚磷酸鈉,六偏磷酸鈉)。經現場核查,使用添加劑投料記錄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使用添加劑的標識不一致。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給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持續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督促生產者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嚴守食品安全底線,全力營造讓人民群眾放心的食品環境。
七、某企業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6日,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企業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8日,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轄區某企業檢查發現配料間有“天益”紅曲紅15袋,凈含量:200克,其中有13袋未使用,1袋已用完,1袋剩余170克,共使用230克。用其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孜然肉串55箱,未銷售。經查,該企業執行標準:SB/T10379,該紅曲紅食品添加劑不在企業生產的食品使用范圍之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食品添加劑是為了提高食品質量和保持食品的新鮮度而添加的化學物質,如果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該案中,某企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使違法食品未流入市場,切實守護了人民群眾的健康防線。
八、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0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0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4月2日。涉案食品20箱,貨值金額2500元,已銷售10箱,違法所得1250元,當事人對未售出的10箱涉案食品生產日期現場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處罰。
食品的生產日期是關系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食品的生產日期必須真實、準確,確保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在規定的保質期內食品內在質量的安全。標注虛假食品的生產日期,給消費者傳遞了錯誤的食品信息,食品在明示的保質期內可能出現內在質量的變化,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產生損害。鄆城縣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查辦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九、某快餐部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6月13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鄆城縣某快餐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5月23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鄆城縣某快餐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牛欄山”酒6箱,貨值540元。2023年5月23日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對這批“牛欄山”酒進行鑒定(鑒定證明編號:20230308220號),當事人所銷售的“牛欄山”酒為侵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注冊商標的產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近年來,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一些經營者選擇了走“捷徑”,通過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牟利,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執法人員迅速出擊,對馳名商標予以及時、重點保護,充分發揮了行政保護便捷、高效、低成本優勢,有效制止了侵權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了消費者和商標專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了市場秩序,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十、某蛋糕店添加“金箔”案
2023年3月30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鄆城縣某蛋糕店加工制售的蛋糕內添加“金箔”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店加工操作間置物柜內有一瓶標簽磨損無法識別并已拆封使用過的“金箔”。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督促其認真履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十一、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1日,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百貨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1日,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綠豆芽和多味花生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2023年10月31日,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單縣市場監管局通過開展“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食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十二、某超市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鄄城縣市場監管局對鄄城縣某超市進行監督抽檢,“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月10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認可檢驗報告結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及復檢。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關于食用農產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與農業行政管理、登記、備案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及時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聯合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敬畏法律、自覺守法,保證公眾飲食安全。
十三、某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25日,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山東拜爾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某超市銷售的食品辣味鍋巴、鮮雞蛋進行抽樣檢驗。檢查結果1:辣條味鍋巴,檢驗報告顯示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鮮雞蛋,檢驗報告顯示甲硝唑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合并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直接關乎著人們的生命和健康,此類案件的查處,有力震懾了不法生產經營者,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為安全、放心的食品,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線。
十四、某煙酒門市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3年5月6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煙酒門市部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了責令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4日,執法人員在鄆城縣某煙酒門市部檢查。發現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重慶豌雜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查處,保障了食品行業的健康安全,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五、某副食超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案
2023年3月6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未按通知要求整改,逾期仍未履行購進查驗義務,依法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6日,鄆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超市未履行所售“匯念”抹茶千層蛋糕的進貨查驗義務,即限期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當場處罰。當事人逾期后依然未改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認真履行食品安全進貨查驗制度,確保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十六、某飯店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案
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飯店提供就餐服務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警告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武某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飯店提供就餐服務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執法人員對該飯店予以警告,8月14日,再次檢查時發現仍有明顯浪費現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8月22日,再次對該飯店進行檢查,該飯店已改正違法行為。
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及相關違法廣告宣傳,弘揚“反對浪費、崇尚節約”的良好社會風氣。
十七、某餐飲店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3年10月18日,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武縣某餐飲店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成武縣某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餐飲店正在營業,該店負責人未能提供小餐飲登記證。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該店逾期未改正。經查,該餐飲店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0月26日,再次對該餐飲店進行檢查,已辦理了小餐飲登記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