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初,臺州市啟動了電子秤專項整治行動。5個多月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強化立體式監管、滲透式執法和社會化監督,對全市17912臺在用電子秤和電子秤銷售商戶進行全覆蓋檢查,查處電子秤計量作弊案件158件,查處電子秤改裝窩點4個,大要案3起,移送司機機關1起,查扣作弊電子秤335臺。經綜合認定,發布全市電子秤計量違法典型案例。
1.椒江查處某商行非法改裝作弊電子秤案
2023年7月5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在對椒江平橋某水果店檢查時,發現該店一臺電子秤具備作弊功能,該電子秤底部貼有“臺州某衡器商行”的聯系電話。執法人員根據該線索,查找到該衡器商行所在地,現場發現4款型號電子秤,輸入特定密碼后即可進入作弊模式。經查,當事人共改裝作弊功能的電子秤15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并依據第四十條第二項“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作弊功能的,沒收計量器具,并按照每臺(件)計量器具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路橋查處張某改裝銷售作弊秤案
2023年9月26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張某銷售電子秤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疑似作弊秤遙控器37個,疑似作弊秤主板20個。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開始銷售電子秤,2021年開始應客戶要求將標準秤加裝作弊裝置,至案發共改裝6臺,獲利400元。當事人還將自己銷售的電子秤加裝作弊裝置后銷售,共銷售5臺,銷售額1200元。當事人張某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作弊功能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罰款6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路橋查處金某涉嫌改裝銷售作弊秤案
2023年9月5日,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路橋區峰江街道峰南村**號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電子秤298臺,遙控器88個,其中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30臺。當事人當場承認其改裝作弊秤行為。經查,自2021年1月以來,當事人通過淘 寶與線下等方式開展電子秤銷售,通過淘 寶 店鋪銷售計量器具9251臺,其中帶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143臺,其銷售的作弊電子秤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目前案件正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4.路橋查處某商行改裝銷售作弊秤案
2023年9月26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路橋機電五金城某電子秤銷售攤位檢查時發現有電子秤遙控器。路橋區市場監管局以當事人涉嫌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為由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從2021年9月開始,用購買的通用電子遙控器為銷售的電子秤增加作弊功能。當事人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第四項之規定,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5.臨海查處姜某某使用作弊秤案
2023年8月18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姜某某正上門收購廢品,經檢查,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臺秤配有兩個遙控器,按遙控器上的三個不同按鈕,可以顯示不正常重量、正常重量的90%、正常重量的105%。當事人通過遙控的方式改變所收購廢品的重量,以此非法獲利。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電子秤和罰款136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6.溫嶺查處溫嶠鎮某水果攤使用作弊秤案
2023年9月15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溫嶺市溫嶠鎮開元南路劉某的水果攤位進行檢查,執法人員把2kg標準砝碼放到電子秤上顯示重量為2.2kg。經查,此臺電子秤系當事人從網上購買的,用于水果稱重計量,經設置,通過按下電子秤上“單價1”至“單價8”8個按鍵,可以控制水果稱重顯示量值,達到缺斤少兩的目的。經調查取證,溫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作出沒收電子秤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7.玉環查處李某使用作弊秤案
2023年8月22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坎門街道東風村浦西路李某某經營的鹵味冷菜銷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2臺電子計價秤無計量檢定合格標識,并具有作弊功能,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經調查取證,玉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某作出沒收電子計價秤2臺并處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黃巖查處北城菜市場某生鮮攤使用作弊秤案
2023年11月1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在對北城菜市場某生鮮攤點檢查時,發現該攤位經營場所用于稱重的電子秤,放置砝碼后,按不同的按鍵顯示不同的重量值。執法人員對涉案電子秤進行封存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來破壞計量準確性,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主動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從輕處罰。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電子計價秤和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
9.天臺查處中心菜場某淡水產品攤使用作弊秤案
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臺縣平鎮中心菜場淡水產品攤位突擊檢查時,將1kg砝碼置于該電子秤上顯示重量為1.2kg。當事人使用可調節控制的電子計價秤并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規定,天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該電子秤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0.仙居查處周某使用作弊秤案
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商戶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使用的一臺電子秤具有作弊功能。經查,當事人為賺取不當利潤,在銷售水產品時使用該作弊電子秤進行計價結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電子秤并處罰款1800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