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都蘭縣某農資經銷店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2023年8月17日,都蘭縣市場監管局對都蘭縣某農資經銷店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都蘭縣某農資經銷店向消費者銷售標注“三環”“中化”注冊商標圖形和字樣的磷酸二銨化肥,經注冊商標持有人鑒定為非本公司產品。其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有權,貨值金額25.73萬元,銷售金額12.71萬元。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該案已達到追訴標準,都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二
海南州興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興海縣某服裝店銷售假冒“耐克” 運動鞋案
2023年10月19日,興海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相關部門移交線索對興海縣某服裝店銷售假冒“耐克”運動鞋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從西寧某批發城購進標識標注為“耐克”牌的假冒運動鞋,貨值金額1.71萬元,其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興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改正;2.沒收假冒“耐克”運動鞋35雙;3.行政罰款0.5萬元。
案例三
海南州共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共和某麻辣燙砂鍋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3年10月8日,共和縣市場監管局對共和某麻辣燙砂鍋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自制的油條在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鋁殘留量指標不符合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已達到追訴標準,共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四
海南州共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經營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鯉(湟魚)案
2023年7月30日,共和縣市場監管局對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經營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鯉(湟魚)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店內存放有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鯉(湟魚)3.41kg,準備制作出售,貨值金額0.16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第二條規定,構成經營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鯉(湟魚)的違法行為,依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處罰決定:1.責令改正;2.行政罰款1.5萬元。
案例五
西寧市城北區物流園市場監管所查處某經營戶銷售未經3C認證燃氣灶具案
2023年11月30日,城北區物流園市場監管所對某經營戶銷售未經3C認證的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省級聯合檢查時發現該經營部銷售未經3C認證的燃氣灶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城北區物流園市場監管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行政罰款0.25萬元。
案例六
海東市互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海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案
2023年10月30日,互助縣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給金昌市某高級中學的某牌純正二級菜籽油經某市食藥檢測院檢驗,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不合格。違法所得0.15萬元,涉案貨值0.22萬元。其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互助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菜籽油3桶;2.沒收違法所得0.15萬元;3.行政罰款5萬元。
案例七
海西州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海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液化石油氣氣瓶案
2023年11月09日,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液化石油氣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氣瓶未按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格爾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充裝和無證充裝行為;2.行政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