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大食品安全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現向社會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1.中山市阜沙鎮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蒜蓉辣椒醬、桂林風味辣椒醬所檢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涉案食品貨值金額129651元,獲違法所得1183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山市阜沙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中山市神灣鎮查處某百貨超市銷售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羅非魚”所檢項目“磺胺類:400μg/kg(標準指標≤10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上述食品數量較少,貨值105.6元,獲違法所得5.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中山市神灣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中山市坦洲鎮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陳皮餅(烘烤糕點)”所檢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了上述涉檢產品120 盒,獲違法所得9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屬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山市坦洲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中山市古鎮鎮查處某貿易商行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采取在其于淘 寶、京 東平臺開設的店鋪接受訂單,商品由拼 多 多購物平臺上的經營者代其直接向消費者發貨的方式銷售商品,售出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標簽未載明食品的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進口預包裝食品俄羅斯牛乳粉13袋、小白牛全脂奶粉8袋,貨值共計510.41元,獲違法所得310.6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屬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中山市古鎮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火炬開發區分局查處某貿易商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中山市某貿易商行銷售預包裝食品“四寶粉”,其標簽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標明應當標明的事項,并含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涉案食品貨值136元,獲違法所得13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預包裝食品。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火炬開發區分局已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中山市南頭鎮查處盛某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加工銷售的“醬鹵肉制品”中“亞硝酸鹽”殘留量檢出值嚴重超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頭分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7.中山市黃圃鎮查處某咸酸菜加工店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鹽水漬芥菜”含有“硫酸鋁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山市黃圃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8.中山市民眾鎮查處某飲食店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及未取得有效健康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持有的《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為“食品經營:熱食類食品制售”,現場發現該店內熟食專間的冰柜內有2只制作完成的“冰皮雞”。該店從業人員11人,其中3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及未取得有效健康證從事餐飲服務經營。中山市民眾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