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平遠縣某海產品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3年8月9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檢驗不合格報告對平遠縣某海產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報告中所稱的同批次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大蝦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2023年10月8日,平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江區某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1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檢驗不合格報告對梅州市梅江區某食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報告中所稱的同批次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咸味酥餅”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生產“咸味酥餅”時未嚴格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導致“咸味酥餅”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2023年1月16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豐順縣某糖果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9月4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開展校園周邊專項執法檢查,在位于豐順縣湯坑鎮一小學旁的某糖果店發現一批仿香煙包裝糖果。該批仿香煙包裝糖果與多個知名香煙包裝高度相似并銷售給未成年學生。該批產品包裝上標簽標識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2023年11月15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五華縣水寨鎮某生活超市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五華縣水寨鎮某生活超市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40包外包裝未標示有保質期的大米。經查,涉案大米是預包裝食品,當事人購進時大米外包裝袋上標示有產地、生產日期、委托生產商、食品生產許可編號等信息,但未標注保質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2023年7月21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大米40包、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陳某運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案
案例六 豐順縣某大米經營店銷售假冒專利商品案
2023年7月5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對豐順縣某大米經營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正在銷售的“中華紅香米”,該商品外包裝標注有專利號內容。執法人員核查發現上述商品專利號處于“無權-未繳年費”狀態。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中華紅香米”外觀專利號終止日期為2019年7月,當事人于2023年6月底購進上述涉案商品(生產日期均為2023年6月)并進行銷售,違法所得48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2023年7月25日,豐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假冒專利商品,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五華縣河東鎮某陶瓷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10月27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五華縣河東鎮某陶瓷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4臺印有東鵬潔具注冊商標的馬桶,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購進單據和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經查,涉案商品是當事人從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的,共購進了4臺,涉案貨值1520元。佛山東鵬潔具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單位佳政佳和(廣州)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證明》,作出“鑒定產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產(包裝)”的結論,涉案馬桶屬于假冒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2023年12月5日,五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梅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網絡社群渠道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7月20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的梅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通過多個微信賬號進行商業推介宣傳活動。經查,當事人聘請12名員工,利用217部手機登錄掌控219個微信號,針對全國各地的17396個中老年群體微信群,每天通過群發未經核實的、宣傳內容與其產品的實際性能功能等不符的鏈接文案信息進行商業推介宣傳。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2023年10月13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梅州市梅江區某茶行銷售過度包裝的茶葉案
2023年6月21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廣東省梅州市質量計量檢測所到梅州市梅江區某茶行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測,當事人經營的“客山紅茶”茶葉包裝空隙率為79%,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6月21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十 興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的茶葉案
2023年9月26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廣東省梅州市質量計量檢測所對興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測,當事人經營的“高山綠茶”和“鳳凰單樅茶”均屬過度包裝。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10月31日,興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十一 梅州市大埔縣某儲氣站未取得許可進行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3年3月14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大埔縣某儲氣站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擅自對氣瓶進行充裝活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3年9月8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充裝活動予以取締,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梅州市梅江區某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2月23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梅江區某摩托車行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執法檢查,并對其經營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檢。經檢驗,其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3年8月3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產品,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的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98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梅州市梅江區某電器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梅州市梅江區某電器行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待售的8款家用燃氣灶具產品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3年8月22日,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產品,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的家用燃氣灶具、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97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 梅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3年2月9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車上村某小區的電梯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5臺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正在使用,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12月,電梯使用人是梅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3年3月20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