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惠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深入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黃某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1日,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依法對黃某經營的“某某石磨腸粉原味湯粉王”店進行檢查,對當事人生產的腸粉漿、調理豬肉和白色粉末(硼砂)進行了抽樣送檢。2023年6月21日收到廣東省惠州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上述抽檢的腸粉漿、白色粉末(硼砂)樣品中檢出硼酸。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0日將案件移送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處理。
二、丁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線索,稱有人在網上銷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減肥食品。經查實,丁某通過快遞將涉案食品寄出并銷售,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攔截追回的快遞件采取扣押強制措施并委托檢驗。經檢驗,涉案食品中西布曲明含量為2.78×106ug/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等規定,2023年11月14日,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惠州市公安局大亞灣分局處理。
三、惠州市惠城區某幼兒園無證經營餐飲服務案
2023年3月14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惠城區某幼兒園無證經營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8940元。
2023年2月13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惠州市惠城區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正在經營的食堂所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龍門縣某花生油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生油及未按規定建立生產銷售臺賬案
2023年9月13日,惠州市龍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龍門縣某花生油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生油及未按規定建立生產銷售臺賬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6900元。
2023年6月20日,惠州市龍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龍門縣某花生油坊生產經營的花生油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生油,未按規定建立生產銷售臺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六條的規定,惠州市龍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博羅縣某山泉水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5日,惠州市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博羅縣某山泉水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412元。
2023年7月10日,惠州市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廣東省惠州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驗報告》,反映標稱是博羅縣某山泉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產品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惠州市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惠城區印象城分店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案
2023年8月30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惠城區印象城分店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50000元,2.沒收涉案食品。
2023年6月21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輿情線索,對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惠城區印象城分店進行檢查。經查,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惠城區印象城分店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