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互聯網廣告、戶外廣告、“神醫”和“神藥”廣告等專項整治行動,強化廣告導向監管,依法查處醫療、藥品、食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房地產等民生領域違法廣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有力凈化全市廣告市場環境。
現公布第二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案例1
廣東百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自設APP“百易寶”,在首頁發布有“手機號碼測算”“萬靈預測:可測萬事萬物”“姓名測算:一生運勢先知”“八字精批:一生運勢先知”“車牌號測算:行車安全必看”等廣告;對商品“九星除煞錢”,發布“可以化解是非”廣告;對商品“梅花錢掛件”,發布“可以去假好人”等廣告。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媒介發布含有迷信的用語,宣揚風水、命相等思想,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格格不入,有違社會公德,并以此銷售了商品和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
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案例2
謝志超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抖音發布“廣州也有室內趕海樂園了,一大一小只要19.9,就在天河奧體優托邦,抓魚抓螃蟹一票暢玩,室內有空調也不怕曬,想去的朋友趕緊囤幾張”等分享類推廣短視頻,且附加團購鏈接。
該視頻未標明“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違反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00元。
案例3
廣東中農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小程序上架的“優丐”產品頁面內發布“吸收率更是高達50%-60%”、“優丐VS普通鈣片的對比圖”的廣告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當事人在銷售其15個普通食品的過程中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商城、微信影音號對外發布含有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萬元。
案例4
廣州袁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違反廣告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案
當事人在申請袁浩牌骨疏康膠囊的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時,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的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文多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0000元的罰款。
案例5
廣州仁仁美容儀器有限責任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天貓網絡商城“kadas卡丹斯旗艦店”上架銷售“負壓操盤手”產品,標題名為“卡丹斯電動刮痧儀器家用經絡刷按摩神器瘦小腿經絡疏通排毒拔罐具”;在天貓網絡商城“煜之美旗艦店”上架銷售“中藥熏蒸倉”產品,標題名為“蒸汽熏蒸艙汗蒸家用太空艙滿月發汗濕蒸倉加藥包機汗蒸房美容院”,并在上述商品詳情頁面對產品的外觀、功能、結構、原理、使用方法等進行展示宣傳,吸引消費者購買。
經核實,“負壓操盤手”和“中藥熏蒸倉”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當事人發布上述醫療器械宣傳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萬元。
案例6
廣州顏露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推銷其經營的普通用途化妝品“御萃滋潤至尊套(養骨10次套)”,于2022年1月24日通過微信公眾號“顏露露”內的“顏露露商城”發布“你是否還有這些煩惱?頸椎疼痛、椎間盤痛、頸椎壓迫、頸部肌痙攣、頸肩酸痛、怎么能行?御萃滋潤至尊養骨套為您保駕護航”“緩解關節疼痛,安全健康不刺激”“直達痛點,滲透直達筋膜層集診斷、調理為一體”“消腫止痛,祛風除濕,舒筋活絡,活血化瘀,開穴透骨,養髓固元”“久坐伏案頸椎酸痛 我有御萃滋潤至尊套”“本產品適用于風濕關節炎、頸椎病、肩周炎、骨質增生、關節疼痛的輔助治療”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