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以來,長沙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力度,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深入開展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問題治理等專項行動,查辦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全力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瀏陽市某高級中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9月15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瀏陽市某高級中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7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瀏陽市某高級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2023年7月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仍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總監及食品安全員培訓、考核等資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和第十條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02
湖南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3年7月7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擅自設立員工食堂)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76.7元和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辦公樓一樓左側設立餐飲服務場所。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自2023年4月30日以來,每天為公司員工和偶爾來公司的員工家屬提供就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03
湖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3年12月13日,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案,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14日對長沙某學院一食堂(由湖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食堂消毒設施設備不齊全,后廚未見防鼠、防蠅、防蟲設施,現場可見數只蒼蠅;備餐間紫外線消毒燈無法啟用;清洗水池數量不夠。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10月2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后廚無三防設施、消毒柜配備不足、備餐間紫外線燈無法使用等問題仍然存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商務和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