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持續深入開展2023年“鐵拳”行動,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現將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3年4月18日,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92301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相關檢驗報告,顯示甘肅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二甲醚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標準及《甘肅省2022年液化石油氣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GZJ/JX042-2022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二、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蘭州新區某商服購中心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運動鞋案
2023年9月14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蘭州新區某商服購中心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運動鞋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罰款人民幣2198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23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蘭州新區某商服購中心,待售的帶有“N”標識的new baiclure 運動鞋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事實,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三、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祝縣某門市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4月12日,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天祝縣某門市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023年4月4日,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對天祝縣某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門市部貨架上擺放有標示生產廠家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 欄 山酒廠白酒5873瓶,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經鑒定,上述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調查,當事人購買牛 欄 山系列白酒11868瓶,購進價共計139184元,已銷售(含贈送)5995瓶,銷售金額104671.64元。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本案涉嫌犯罪,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天祝縣公安局已于4月13日立案偵查。
四、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嘉峪關某五金機電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9月8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嘉峪關某五金機電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依法對嘉峪關某五金機電鋪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貨架擺放銷售的“大藝牌”充電式沖擊扳手、電式起子電鉆、鋰電池、充電式角向磨光機涉嫌侵犯“大藝”注冊商標專用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大藝牌”充電式沖擊扳手等商品均不是由該“大藝牌”商標所有人生產或代生產,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侵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五、山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丹縣某油脂有限責任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生產、銷售食用油案
2023年7月27日,山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丹縣某油脂有限責任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生產、銷售食用油的違法行為,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1日,山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丹縣某油脂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擺放有“丹之焉”特香壓榨菜籽油注冊商標標簽和“丹之焉”菜籽油外包裝紙箱。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注冊持有的第22451468號“丹之焉”商標在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已被宣告無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當事人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間生產、銷售“丹之焉”標簽原香、特香、濃香食用油等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山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夏州某有機開發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有機肥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6月12日,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夏州某有機開發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有機肥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3日,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有關檢驗報告,顯示臨夏州某有機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肥料(粉狀)所檢項目中,有機質的質量分數不符合NY/T525-2021標準及《甘肅省2023年廢料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GZJ/JX004-2023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事實,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金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步行街某珠寶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樣黃金吊墜項鏈案
2023年1月15日,金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步行街某珠寶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樣黃金吊墜項鏈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物品,罰款人民幣680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6日,金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金昌市步行街某珠寶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柜臺內陳放有“冰墩墩”樣黃金吊墜項鏈,墜體一面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圖形(形似漢字“冬”的書法形態),另一面相同位置印有“BEIJING 2022”字樣和奧林匹克五環標志,標簽上標示有“戴夢得”字樣,涉嫌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無法說明冰墩墩樣黃金吊墜項鏈的進貨來源,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和銷售記錄,也不能提供獲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相關資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的行為,金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八、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許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6月13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許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商品,罰款人民幣6197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2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合作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存在涉嫌銷售劣質白酒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五糧液共計5箱(每箱6瓶),合計違法經營額共計41970元整,該涉案白酒屬于假冒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事實。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