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以“藍盾在行動、鐵拳護民生”為主題,聚焦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保健食品中添加藥品、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公布如下:
1、哈爾濱市香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榮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香坊區市場監管局同香坊分局進鄉派出所對聯草街早市攤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陳某榮的經營攤位桌面上銷售硬十天4盒、黃金瑪卡4盒、補腎丸中藥片4盒、美國V8 3盒、黃精牡蠣壓片糖果3盒、烈火金槍4盒、德國黑金剛3盒、美國腎黃金洗腎排毒因子4盒保健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8個批次涉案食品進行了扣押。經抽樣檢驗,其中,有6個批次涉案食品,涉嫌添加了藥品,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2、黑河市五大連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山鎮某保健用品店/大偉某保健用品店涉嫌銷售食品添加藥品案
2023年2月3日,五大連池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檢察機關移送“五大連池市青山鎮某保健用品店”與“五大連池市大偉某保健用品店”銷售“黃金瑪卡、德國黑金剛”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藥品等相關材料,經營者同為李某偉。經抽樣檢測均添加西地那非藥品,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購進該批次“黃金瑪卡”6盒、“德國黑金剛”8盒進行銷售。售出“黃金瑪卡”2盒,銷售價60元/盒;售出“德國黑金剛”4盒,銷售價50元/盒。共計違法所得320.00元;剩余涉案產品被公安局部門扣押。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給予沒收違法所得320.00元;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3、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香坊區某高端成人用品店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2023年2月22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與香坊區公安分局聯合執法,對香坊區某高端成人用品店依法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用品店經營每粒堅等性保健食品,且無法提供產品的購貨來源、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經抽樣檢驗添加了西地那非藥品,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抽檢不合格產品是從淘 寶網絡購物平臺上購買,共計120盒,售價平均15元/盒,違法所得1,8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4、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海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3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與道里公安分局聯合執法,在建國公園檢查時,發現徐某海銷售有2種不同批號的“金牌瑪卡”等保健食品,無法提供產品的購貨來源、生產者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經抽樣檢驗添加了西地那非藥品,結論為不合格。經查,“金牌瑪卡”售價5元/盒,涉案金額約1,2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5、齊齊哈爾市鐵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行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5月24日,鐵鋒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鐵鋒區某酒行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柜臺上擺放的4瓶Budweiser啤酒(酒精度:5%;容量:355ML)無中文標簽。經查,當事人購進了1箱Budweiser啤酒,無中文標簽,截至現場檢查時,上述啤酒共售出8瓶,獲違法所得9.60元,貨值金額6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啤酒4瓶,并給予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6、哈爾濱市道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韓式自助料理店經營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案
2023年1月31日,道里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相關部門移送線索,反映哈爾濱市道里區某韓式自助料理店經營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經查,在自助取餐區標注為“羊肉卷”的產品外包裝標注品名為“火鍋肉卷”,配料為“羊肉、鴨肉、水、食用鹽”。實際進貨22次該產品(M混合卷),總進貨數量為1150斤,總采購金額為14,875.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罰款44,625.00元的行政處罰。
7、哈爾濱市道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某某食品加工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金某某食品加工廠生產兩批次雪媚娘牌蛋糕(芒果味、藍莓味)抽樣檢測,食品防腐劑納他霉素項目不合格,超過規定標準。經查,哈爾濱市道外區金某某食品加工廠2023年3月11日生產加工雪媚娘牌蛋糕(芒果味)4箱(20盒/箱、150克/盒),3月12日生產加工雪媚娘牌蛋糕(藍莓味)4箱(20盒/箱、150克/盒),銷售價格3.50元/盒。違法所得560.00元。該企業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沒收涉案食品雪媚娘牌蛋糕102盒;沒收違法所得560.00元;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8、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廠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香腸案
2023年1月11日,昂昂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食品廠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原料冷庫內存放的13袋“錦州香二號肉”已經超過保質期,檢查生產車間時發現有53袋食品添加劑“紅曲米”已經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已超過保質期的“錦州香二號肉”和食品添加劑“紅曲米”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9日至10日期間,使用“錦州香二號肉”50公斤及“紅曲米”1公斤作為部分原料加工香腸,共計生產加工香腸100公斤,以每公斤22.00元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7386.00元,違法所得22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沒收過期“錦州香二號肉”325公斤、過期食品添加劑“紅曲米”53公斤;沒收違法所得2,200.00元;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9、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無照經營白酒案
2023年2月28日,甘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反映甘南縣客運站胡同里某賓館門前有人無證銷售散裝白酒。經查,李某某從哈爾濱某酒業有限公司購進散裝白酒12桶(50斤/桶),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甘南縣某賓館門前臨時銷售,執法人員檢查時已經銷售2桶,當事人對已經銷售的2桶白酒進行主動召回并向消費者全額退款,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法作出如下處罰:沒收涉案散裝白酒12桶(50斤/桶);罰款3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雞西市雞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鮮肉店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2月9日,雞冠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鮮肉店銷售的紅腸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亞硝酸鹽殘留量超過國家限量標準3.7倍,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店在生產紅腸時使用的亞硝酸鹽,因未精確稱量,導致亞硝酸鹽超量添加。涉案產品10斤,貨值金額268.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