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查處12類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違法開展專利代理等違法行為是“鐵拳”行動的重點內容,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臨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沂市蘭山區騰輝板材廠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鍋爐案
2023年6月12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沂市蘭山區騰輝板材廠使用未經檢驗合格鍋爐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1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臨沂市蘭山區騰輝板材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正在使用的1臺無銘牌有機熱載體鍋爐未經檢驗。經查證,該廠于2023年3月24日安裝并投入使用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容積:1000升,工作壓力:0.125MPa,工作介質:導熱油(有機熱載體)。該有機熱載體鍋爐投入使用后一直未申請檢驗。該廠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鍋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博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博興縣博星廚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爐具案
2023年3月17日,博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博興縣博星廚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爐具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沒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7日,根據線索,博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博興縣博星廚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生產的2臺燃氣灶具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GB35848-2018《商業燃氣燃燒器具》、GB55009-2021《燃氣工程項目規范》商用燃氣灶具必須有熄火保護裝置的強制性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博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日照高新區致樽酒店用品批發中心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10月18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對日照高新區致樽酒店用品批發中心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款430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4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在售的32臺家用燃氣灶均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部分無熄火保護裝置,經抽樣檢驗,涉案家用燃氣灶不符合國家標準。經查,涉案家用燃氣灶貨值金額共計4305元,因均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島秀鑫晟電器有限公司銷售無警示標志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5月29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島秀鑫晟電器有限公司銷售無警示標志的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款336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5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門店內存放有1臺家用燃氣灶,上面張貼了能效標識,但沒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經查,當事人從生產廠家采購上述燃氣灶具共60臺,違法貨值金額3.36萬元。目前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濰坊市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濰城區開發區顏玲爐具店銷售不合格天然氣液化氣家庭專用金屬軟管和燃氣報警器案
2023年8月28日,濰坊市濰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濰城區開發區顏玲爐具店銷售不合格天然氣液化氣家庭專用金屬軟管和燃氣報警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沒款2265元的行政處罰。
濰坊市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天然氣液化氣家庭專用金屬軟管和燃氣報警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金屬軟管拉斷試驗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燃氣報警器標志項目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兩種產品貨值金額1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相關線索移送至產品生產地市場監管部門。
六、淄博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店佃峰日用品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10月,淄博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店佃峰日用品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沒款1809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案件線索,淄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張店區佃峰日用品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85只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均為外部可手動調節式,上述產品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淄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云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2023年9月20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云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6.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4日,根據線索,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包含專利代理業務內容的外包合作協議10份。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與10余個自然人簽訂了外包合作服務協議,接受委托代理申請專利11件,并將專利申請業務委托有專利代理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辦,獲取違法所得3.06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濟南成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法代理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案
2023年7月18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濟南成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行為,作出警告、罰沒款6.5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6日,根據線索,濟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大量復制、摹仿、抄襲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商標的行為。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11月1日以來,先后為注冊商標申請人代理商標注冊申請101件,且代理申請的注冊商標與多個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相類似,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