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恩施州市場監管系統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重點市場、重點行業、重點商品,嚴厲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虛假宣傳”等十四類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民生領域案件,保護了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恩施市久妹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7月24日,恩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回收1件未拆箱的“杏花村?青花汾 酒30”,截至案發銷售3瓶給舉報人,經權利人鑒定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恩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譚某某、楊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FION”菲安妮包包案
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4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分別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移送函稱:“利川市轄區某處有涉嫌在網絡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的‘FION’菲安妮系列包包,要求本局查處”。2023年5月15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楊某某住所進行執法檢查并對涉案產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經查,當事人銷售的“FION”菲安妮包包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利川市市場監管局聯系廣東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經組織鑒定涉案產品不是廣東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于冒用該公司“FION”商標的假冒產品,貨值金額630余萬元。利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孔某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4日,建始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對孔某銷售的“云鶴”牌食鹽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該批次生產的鹽的外包裝小袋屬于假冒模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巴東縣田枚百貨零售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鹽案
2023年4月3日,巴東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巴東縣大支坪田枚百貨零售銷售的批號為20220925G12AA、20220614G12AA的云鶴牌精制碘鹽為假冒偽劣食鹽。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云鶴牌精制碘鹽907小袋,經湖北云鶴鹽業包裝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巴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宣恩縣峰潤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利川紅”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27日,宣恩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位于宣恩縣曉關鄉集鎮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包裝展示區和包裝材料庫房發現印有“利川紅”包裝禮盒共計10套,當事人無法提供由恩施州茶產業協會授權的“利川紅”地理標志產品證明商標授權使用許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宣恩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王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11月21日,來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某銷售的4瓶“天之藍”酒、10瓶“夢之藍”、 6瓶“國窖1573”進行檢查,貨值金額16424 元,經商標持有人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因王某某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進貨憑證,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也未取得商標使用授權許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來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夏哥平價小賣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南孚電池案
2023年8月17日,咸豐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2年10月和2023年5月以 100 元/盒的進價購進“南孚?”7 號電池各1盒 (30卡/盒),未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截至案發銷售南孚電池13卡。該商品經權利人鑒定為侵權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咸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梁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2023年10月9日,鶴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鶴峰縣容美鎮溇水大道5號檢查時,發現梁某某的經營場所內擺放有散裝南孚電池,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南孚”7號聚能環4代電池60卡/120粒、1號堿性南孚電池15卡/30粒、5號聚能環4代電池10卡/20粒,經權利人認定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鶴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