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燃氣安全、商標侵權等領域違法行為,現選出8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
1.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2023年8月,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麥富迪佰萃成幼貓糧”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2023年8月,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發現青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及監事寧某在某購物平臺開設網店,銷售“麥富迪佰萃成幼貓糧10kg”產品,該產品顯著位置標有的“佰萃糧”文字標識與第43970327號、第27880837號注冊商標相同,且該產品包裝裝潢與商標權利人的同類產品相似度極高,網店銷售記錄顯示涉案銷售金額達7萬余元。經商標權利人辨認,以上商品不是商標權利人(或被許可人)生產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成功追查到此批假冒產品的生產源頭并將窩點一網打盡。
2.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即墨區某酒水銷售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案
2023年8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即墨區某酒水銷售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3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即墨區人民檢察院的《檢查意見書》后,根據移送材料提供的線索進行了調查。經查,自2022年年初開始,當事人從他人處購進假冒洋河夢之藍M6+、五糧液等品牌的酒對外銷售,2022年8月被公安機關查獲,當事人合計違法經營額9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案
2023年10月,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未按規定運輸貯存鮮牛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并處罰沒款8.6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多起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的貯存條件進行運輸貯存鮮牛奶。經檢驗,涉案鮮牛奶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能源有限公司黃島分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3年1月,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能源有限公司黃島分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7.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對車用LNG氣瓶的充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充裝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車用LNG氣瓶,數量15只,共計19次。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醫院“疑為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對供餐的青島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經營場所進行調查,現場提取了相關樣品,并將相關樣品和1名患者的拭子送實驗室檢驗。根據嶗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判定本事件為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致病因子為副溶血弧菌,發病人數11人。經查,致病菜品為涼拌花生米,致病原因為涼拌花生米在加工過程中因生熟區分不徹底導致被副溶血弧菌污染。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水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8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水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35袋,并處罰款5.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水產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成品庫存放有35袋“鮮食海參”未標示生產日期,貨值金額1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10月,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5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青島市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液化氣充裝人員王某正在向未登記在當事人名下的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液化氣,液化氣電子灌裝秤上正在充裝的非自有產權液化氣瓶2瓶,充裝臺上存放已充裝完畢的非自有產權氣瓶4瓶,公司院內停放的外來車輛上裝有已充裝完液化氣的非自有產權氣瓶8瓶。后該違法線索移送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核實,上述氣瓶共14瓶。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8.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廚具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4月,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廚具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114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移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的函》,通報抽樣檢驗的青島某廚具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規格型號為JZT-Q08(12T),生產日期批號為20201230的家用燃氣灶,經抽樣檢驗,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項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委托生產該批次家用燃氣灶4臺,貨值金額952元,違法所得19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