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查處過度包裝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場監管領域的安全底線。現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第八批)。希望全市生產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市場健康規范發展。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相關案件線索,請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
案例一
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案
2023年6月25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發現,啟東某食品公司生產的一款端午好棕禮盒涉嫌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啟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14日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規定的產品。2023年11月13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網上銷售的狀元粽經典禮盒網絡抽檢,經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檢測,其產品包裝空隙率為39%,包裝空隙率不合格。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后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2月5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過程中。
案例二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案
2023年9月26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餅干涉嫌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產品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執法人員當場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下架不符合規定的產品。2023年11月1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計量抽檢,經南通市計量檢定測試所檢測,該產品的包裝空隙率為46%,包裝空隙率不合格。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后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2月18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海安市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茶葉經營部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2023年9月4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對某茶葉經營部銷售的“緊壓白茶”產品進行抽檢,經測算,該批次茶葉包裝空隙率為9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不符合規定的“緊壓白茶”茶葉。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四
如皋市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2023年10月26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黃桃罐頭包裝空隙率為81.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2023年10月26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上述黃桃罐頭。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五
通州區市場監管局糾正某茶葉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2023年11月16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某款白茶計量抽檢,經南通市計量檢定測試所檢測,該產品的包裝空隙率為73.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1月22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下架不符合要求的茶葉。涉事經營主體已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六
如皋市市場監管局糾正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2023年10月27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蘇某茶葉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一款金駿眉盒裝茶葉的包裝空隙率為74.9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涉事經營主體已下架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