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市監處〔2023〕0310號
當事人:石家莊市新寶電器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301847415115536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李永力
身份證號碼:
2023年9月27日我隊收到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的由當事人生產的規格型號為TT150X70-6X1的紅豆電熱毯檢測報告2份(編號分別為:No:SY202316019、No:SY202316020),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抽檢批次電熱毯。當事人對該報告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同日經主管局長批準后,此案立案調查。在調查期間,2023年10月15日我隊收到由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的當事人生產的電熱毯的檢驗報告(編號為:No:2023355721200000122),檢驗結論: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橫截面積項目不符合GB 4706.8-2008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因此合并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2022年12月10日生產該抽檢批次規格型號為TT150×70-6X1電熱毯150條,成本價17元/條,售價20元/條,貨值金額3000元,獲利450元,于2022年12月16日全部銷往廊坊。2022年12月10日生產TT150×120-6X1電熱毯100條,成本價22元/條,售價25元/條,貨值金額2500元,獲利3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全部銷往遼陽,以上電熱毯貨值金額共計5500元,共獲利750元。已發布召回公告,因時間太久,無法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2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生產電熱毯的現場情況;
2、詢問筆錄2份,銷貨清單2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熱毯,銷售電熱毯的數量及貨值金額等;
3、營業執照、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法人身份證、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系企業法人等基本組織情況。
4、快遞單2份,檢驗報告3份,送達回證2份,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2份,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2份,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抽查通知書2份,遼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1份,證明當事人收到該報告。
2023年10月7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2023年12月13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熱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因當事人于2023年產品不合格受到過行政處罰,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32《產品質量法》第1項適用從重情形(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應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熱毯;
2、沒收違法所得750元,罰款14300元,共計150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行,地址:新樂市禮堂街賬號:10032557424001000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樂市人民政府或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新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1-04-0038號
新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