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執法,持續打造市場監管執法為民的“鐵拳”品牌,上饒市市場監管部門以案件查辦為抓手,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依法嚴厲查辦民生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上饒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設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7月26日,上饒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弘飛洗滌設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作出沒收兩臺冷凝超低氮蒸汽發生器(產品編號:Z202212092、Z202212094)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上饒市饒商金茂誠悅酒店地下二層設備房監督檢查時,發現兩臺冷凝超低氮蒸汽發生器無監檢和出廠等相關技術資料。現場,經上饒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編號為:Z202212092冷凝超低氮蒸汽發生器進行水容積取樣檢測,并出具的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編號:20000603),認定該臺蒸汽發生器的水容積42.8L、額定工作壓力1.0MPa,額定蒸發量1.0t/h,三項參數指標達到TSG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程1.4.2B級鍋爐要求,屬于《特種設備監管目錄》范圍內的B級(鍋爐),應納入特種設備管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涉嫌構成銷售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事實。上饒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特種設備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相關企業安全意識淡薄、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將長期存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涉及到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多個環節,任一環節出現問題最終都體現在使用環節上,因此,通過行政執法,可以有效震懾使用單位筑牢安全防線,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二、信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信州區某網絡科技中心未經消費者同意發送商業信息案
2023年2月21日,信州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信州區某網絡科技中心非法獲取公民隱私,信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針對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作出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公司為了提升業務量,獲得更多利潤,擅自從百 度、美 團、大眾點評等平臺搜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累計搜集3800余條。當事人將搜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分發給公司業務員。業務員在拿到名單就直接電話向消費者推銷定位服務和彩鈴業務,消費者有需求就會通過微信與業務員聯系,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定位和彩鈴制作服務,消費者確認服務后再支付貨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規定,屬于未經消費者同意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如今網絡日益發達,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各大網絡平臺都有記錄,一些商家毫無底線的從各大網絡平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對消費者打各種推銷電話,嚴重影響消費者個人生活,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案例三、廣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豐區某煙酒商行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廣豐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煙酒商行銷售假冒或侵權“習酒·窖藏1988”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習酒·窖藏1988”醬香型白酒的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習酒·窖藏1988”醬香型白酒一箱(500ML×6)、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09月22日通過微信聯系的方式共購進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精度53度“習酒·窖藏1988”醬香型白酒一箱(500ML×6)用于銷售,進購價格是2980元一箱,店內擺放銷售價格為600元/瓶,涉案貨值金額3600元。當事人經營銷售侵犯“習酒·窖藏1988”注冊商標專用權醬香型白酒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2年本)》第十一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裁量基準“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與廠家打假人員聯合行動,有三大好處,一是加強了溝通,密切聯系;二是目標明確,行動快;三是辨別能力強,處理及時。通過這次與廠家聯合行動,不但進一步規范了轄區白酒經營市場秩序,凈化了市場環境,而且也震懾了假冒偽劣和侵權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廣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信區某幼兒園自立收費項目案
廣信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幼兒園自立收費項目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處以罰款5446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江西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扶持辦法》第三條第2項的規定“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監督管理,2.加強收費管理,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嚴禁以特長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當事人在2023年春季代收費項目中存在自立收費內容:陶泥材料費300元/人、寶寶安防費100元/人、積木建構材料費700元/人、操作材料費300元/人,合計1400元/人,收取人數389人,合計收取自立收費項目金額544600元。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幼兒園自立收費項目的行為,致使家長多付費情況,導致幼兒“入園貴”的情形。民辦幼兒園要及時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規范,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日常檢查,維護好消費者權益。
案例五、 德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興市某電器涉嫌銷售無CCC認證的燃氣灶具、燃氣熱水器案
2023年11月17日,德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德興市某電器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7日,德興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銷售的家用燃氣熱水器、燃氣灶具產品銘牌上未標注“CCC”標識。經查明,涉案產品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所列產品類別,屬于強制性認證產品,需取得CCC認證后才能銷售,且無法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行政監管系統查詢該款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德興市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強制性產品,不僅有效地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也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德興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全力嚴守產品質量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六、鉛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鉛山縣某服裝公司偽造服裝生產廠廠址案
2023年4月4日,鉛山縣市場監管局對鉛山縣某服裝有限公司涉嫌偽造服裝生產廠廠址案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尹某于2022年9月停止其在浙江慈溪市從事的服裝生產經營活動,于2022年9月23日申請設立個工商戶鉛山縣某服裝廠。自2023年2月,鉛山縣某公司采取以銷定購的方式采購鉛山縣某服裝廠在鉛山縣工業園區十二路東邊棟生產且未使用標識的服裝,然后在鉛山縣某服裝廠所生產的服裝上使用標識生產地址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鎮”的服裝標識,并通過其在拼 多 多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的[肌肉運動店]網絡店鋪予以銷售。截止到2023年4月19日,當事人成功銷售使用標識生產地址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鎮”的服裝金額共計41320.2元。
偽造產品產地是指對產品原有的標識進行篡改或者變造,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假的產地,偽造廠名、廠址是指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虛假的廠名、廠址,主觀上是故意、主動而為。下一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繼續深入開展服裝公司違法行為查處整治工作,規范服裝公司的市場秩序。
案例七、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年縣某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案
2023年8月20日,萬年縣市場監管局對萬年縣某超市貨架上擺放銷售有不符合規定的兒童化妝品的行為,作出警告、責令其停止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74盒、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實,2023年7月7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規定化妝品共計74盒,貨值金額為952.4元。經統計,以上產品從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7日共銷售239支,銷售金額2365.3元,當事人稱由于以上產品會不定期進行打折銷售,且部分產品的銷售獲利是與同系列成人牙膏一起結算,故以上產品的獲利情況無法統計,本案涉及產品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以上涉案產品總貨值金額3317.7元。
當事人違反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兒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下列內容:(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之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經營化妝品過程中未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導致不合規的化妝品仍與其他合規化妝品一起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貨架上擺放,有誤導消費者甚至未成年人消費者的行為。
案例八、婺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婺源縣某餐飲店商業賄賂案
2023年8月8日,婺源縣市場監管局對婺源縣某餐飲店商業賄賂案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通過給予帶消費者前往店內消費司機一定比例回扣的方式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至案發之日,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一月余,共計給予司機回扣約捌仟元。因當事人未建立賬冊,銷售額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無法計算。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決定依據《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1.0版)>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處貳萬元罰款的減輕處罰。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及時主動履行了該處罰決定,案件順利結案。
當事人向出租車、網約車司機按就餐人數給予回扣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危害了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侵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婺源旅游形象。本案是婺源縣市場監管部門近年來查處的為數不多的商業賄賂案件,此案的查處極大震懾了全縣旅游相關行業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凈化了市場消費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婺源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創優旅游市場環境作出了積極貢獻。
案例九、弋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弋陽縣某食品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弋陽縣市場監管局對弋陽縣某食品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作出停止銷售并下架有專利號:ZL201620730056.7的“不銹鋼門鎖”、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700元、罰沒共計1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0左右從南昌批發市場購進20把門鎖,購進價每把80元,門鎖的售價約為每把100元左右,目前已銷售15把,每把利潤20元,共獲利300元。產品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購進這些門鎖時當時有一張清單,現在已經遺失,也沒有索要發票。該門鎖上的專利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網站上查詢,該專利因未繳年費已于2021年6月1日公告終止。當事人銷售的產品上標注的專利已經終止,但當事人仍舊在銷售該產品,上述行為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規定,屬于違法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查處知識產權違法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件有助于喚起全社會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注,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案例十、余干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余干縣黃埠鎮某五金油漆店銷售不合格電線電纜案
余干縣市場監管局對余干縣黃埠鎮某五金油漆店銷售不合格電線電纜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3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350元的行政處罰。
余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余干縣黃金埠鎮金航社區三叉路口劉小文經營的余干縣黃埠鎮小文五金油漆店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余干縣黃埠鎮小文五金油漆店銷售的“堯光”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進行抽樣送檢,經上饒市檢驗檢測認證院產品質量檢測分院檢驗,該“堯光”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為不合格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2年本)》第五編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產品質量是群眾非常關注的問題,銷售不合格產品往往因為存在巨額利益的情況。對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要堅決打擊,教罰相輔,以便達到市場穩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