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天津金石灘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執市罰〔2024〕1號)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市罰〔2024〕1號
當事人:天津金石灘旅游開發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589784548R
住所:薊縣下營鎮下營村村委會院內
法定代表人:趙振嶺
2023年8月23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我委移交的案件線索反映當事人涉嫌存在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行為。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查詢當事人年度報告報送情況、查詢當事人納稅情況等調查措施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通過當事人登記地址和注冊的聯系方式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2023年9月25日執法人員通過委官網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詢問通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未報送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當事人連續兩年未辦理申報納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當事人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情況證明,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委官網公告送達詢問通知書截圖,證明向當事人送達詢問通知書情況;
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
薊州區稅務局關于企業納稅申報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年未辦理申報納稅。
2023年12月3日,本委經委官網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市罰告〔2023〕1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本委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應對當事人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營業執照。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