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通過持續推進全省商業秘密保護基地建設,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全面推進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工作等,體系化推進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共新建省級商業秘密保護基地149個,商業秘密案件立案量達37件。
為發揮案例的警示作用,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保護商業秘密重要性認識,引導企業“不竊密、不泄密”,誠信守法經營,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近日對外公布了2023年侵犯商業秘密十大典型案例,以強化執法震懾,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下一步,省局將持續推進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深化商業秘密保護基地建設,持續開展公益普法宣傳培訓,不斷創新商業秘密保護實踐,高質量打造“浙江樣板”。
1.杭州余杭查處楊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2月,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杭州某軟件公司舉報,反映某某平臺店小二楊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意參謀”登錄賬號,獲取“生意參謀”內商業信息,侵犯該公司商業秘密。余杭區局經過核查,認為楊某某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2023年3月對楊某某立案調查。
經查,“生意參謀”是杭州某軟件公司開發、運營的大數據產品,里面的“市場排行、市場趨勢、競品分析”等商業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以及保密性特點,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楊某某系某平臺內負責寵物用品招商運營工作的員工,2022年至2023年期間,分別向某電商平臺內三家店鋪的運營人員索要“生意參謀”賬號,三家店鋪運營人員按照當事人要求,違反保密義務,向楊某某提供了“生意參謀”子賬號。截至案發,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獲楊某某共登錄“生意參謀”87次,瀏覽點擊相關商業信息9677次。涉案賬號均已停止使用,無法查清違法所得情況,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無法計算。
楊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另外當事人已另案處理)。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楊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0萬元。
2.寧波查處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6月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有關國家機關《關于移交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情況的函》,反映雙某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某某在接受境外機構有償咨詢過程中,披露雙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經了解,王某某的行為涉嫌侵犯雙某某公司商業秘密。當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間,當事人在雙某某公司擔任海外營銷部副總經理,知曉產品質保策略信息。因質保策略信息具有商業價值,雙某某公司對該質保策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離職后,當事人將雙某某公司含有質保策略信息的商務合同帶走,并保存在其個人電腦。2021年11月17日,當事人以東某某公司(系雙某某公司關聯公司)高管名義參與線上咨詢會,咨詢方來自境外,當事人向咨詢方披露了雙某某公司質保策略信息。經第三方機構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質保策略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有悔過表現,具有從輕情節。2023年8月2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人民幣18萬元。
3.寧波查處曹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2年1月,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某某信息公司舉報,反映其前員工曹某某等人侵犯其商業秘密。2022年1月25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展開核查,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2022年2月,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曹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職某某信息公司,2020年3月擔任項目負責人,組織陳某某、冉某某等人為某河公司開發“某甲物流一體化系統”。2020年9月,某某信息公司完成開發并交付某河公司上線運行后,當事人與陳某某、冉某某等人陸續離職。離職前,當事人掌握陳某某、冉某某等人的系統賬號和密碼,可以對前述系統進行更改操作。2021年4月,曹某某與某河公司簽訂系統開發協議,并利用其掌握的系統賬號、密碼,直接在某某信息公司開發的“某甲物流一體化系統”上進行源代碼內容更改操作,并重新命名“某乙智慧物流系統”,于2021年7月交付并重新上線運行。該系統運行界面與某某信息公司交付的系統運行界面高度相似。經第三方鑒定,曹某某開發“某乙智慧物流系統”反映的預約簽訂隊列號生成算法和分提單創建策略,與“某甲物流一體化系統”的算法、策略具有同一性。曹某某獲得上述項目款(含稅價)35萬元,違法所得為28.9萬元。某某信息公司主張的“某乙智慧物流系統”反映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曹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同時取得權利人諒解,具有從輕情節。2023年8月2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9萬元,罰款人民幣10萬元。
4.寧海查處黃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9月18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寧波某芯片技術有限公司舉報,反映其公司員工黃某侵犯其商業秘密。2023年9月20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對黃某的工作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黃某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同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黃某入職寧波某芯片技術有限公司后,擔任生產管理工作。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間,黃某未經公司同意,將文件名為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421份電子文件,擅自拷貝到私人手機和私人電腦中。經某芯片技術有限公司確認,前述421份電子文件中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11份電子文件為核心秘密,是由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詢價、試樣等相關工作、付出一定代價取得的,而且該公司在《敏感信息管控表》中約定了成本核算為核心秘密,應當不為公眾知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黃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決定予以從輕處罰。寧海縣市場監管局責令黃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萬元。
5.安吉查處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2年12月2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某軟件公司舉報,反映安吉某公司侵犯其公司商業秘密。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對安吉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2022年12月5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某軟件公司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同時開有店鋪,于2022年6月為其在某軟件公司平臺開設的店鋪訂購了“生意參謀”市場洞察專業版軟件,該軟件是由某軟件公司自行開發運營的數字產品,可以將某軟件公司平臺內商品、交易、用戶行為等后臺數據進行加工,形成集商業預測、指標統計、數據分析等功能為一體的商業信息服務。該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當事人在知曉并簽署賬號使用、數據使用等相關約定的前提下,接受第三方平臺員工要求為其開通“生意參謀”子賬號,使其以登錄子賬號的方式獲取“生意參謀”內全部的數據信息,供其在經營活動中做決策參考,以此爭奪相同用戶群體,攫取交易機會。
安吉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向某軟件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并得到某軟件公司出具的書面諒解說明,具有從輕情節。2023年3月31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5萬元。
6.嘉善查處某檢測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2年12月26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嘉善某儀器公司舉報,反映嘉興某檢測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2023年1月13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檢測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同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陸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入職嘉善某儀器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于2019年2月12日離職。陸某某就職嘉善某儀器有限公司期間,主要負責產品的銷售,能夠接觸到嘉善某儀器有限公司的客戶資料。嘉善某儀器有限公司在陸某某就職期間,與其簽署了《勞動合同》《廉潔協議書》和《保密協議》。2018年7月25日,陸某某在嘉善某儀器有限公司就職期間,陸某某設立嘉興某檢測公司,陸某某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嘉興某檢測公司成立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保密的客戶資料,擅自使用于公司經營。經核實,當事人竊取的客戶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某檢測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2023年3月15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萬元。
7.紹興查處某機電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3月1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舉報,會同公安機關,對紹興市上虞某機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2023年3月15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某機電公司主要從事鉛酸蓄電池銅質接線端子加工,其用于生產加工的全自動焊接機器設備外觀、配件、加工工藝與權利人所屬商業秘密內容高度近似。并且查證,當事人長期通過教唆、利誘等手段,持續非法收集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關的照片、視頻及其他信息,并將獲取的商業秘密進行使用。初步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已達上百萬元。權利人生產加工的全自動焊接機器設備外觀、配件、加工工藝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由于損失巨大,2023年4月28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蘭溪查處姜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2月18日,蘭溪某金屬制品公司向蘭溪市市場監管局舉報,稱其前業務人員姜某某竊取了其產品的數據信息、圖紙、報價表、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2023年2月23日,蘭溪市市場監管局對金華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辦公點進行突擊檢查,在姜某某的辦公電腦中發現舉報人的產品報價表、內部定價和產品參數等信息,姜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同日,蘭溪市市場監管局對姜某某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姜某某于2017年11月入職舉報人公司,工作期間能合法接觸公司的商業秘密,舉報人與其簽訂了《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2021年2月,姜某某從舉報人處離職,交接材料時未主動將歷年報價表、業務結算單等材料返還或刪除,并入職了金華某公司。2022年6月,金華某公司開始生產與蘭溪某金屬制品公司同類產品,并依據蘭溪某金屬制品公司的定價體系確定了自己產品的價格體系。蘭溪某金屬制品公司的出廠價格、利潤率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姜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考慮到姜某某在2021年2月離職,而新入職的公司在2022年6月前并未從事同類產品生產銷售。因此姜某某離職時未刪除相關材料并帶離的行為,主觀上并無惡意竊取、泄露的故意。其次,案發后在調查終結前,姜某某和金華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向蘭溪市市場監管局承諾不再使用舉報人任何資料,并主動要求在執法人員見證下刪除舉報人相關資料,具有從輕情節。2023年5月,蘭溪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姜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萬元。
9.舟山查處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2年3月18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接到舟山市某塑料機械有限公司舉報,反映金塘某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金塘分局立即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進行詢問調查,在其手機中發現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同日,金塘分局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金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利用不正當手段,分別于2021年11月24日和2021年11月27日獲取了舟山市某塑料機械有限公司的某型擠干機螺桿和料筒圖紙。楊某利用得到的圖紙,生產并銷售擠干機螺桿一根,并將螺桿圖紙發給了第三人。楊某獲得的圖紙系舟山市某塑料機械有限公司內部圖紙,是不為公眾所知曉的技術信息,且具有商業價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金塘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涉及商業秘密數量較少,且已經刪除,某塑料機械有限公司未提供因侵犯而受到損失的相關報告,金塘分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2023年3月6日,金塘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3萬元。
10.路橋查處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3年2月28日,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舉報,反映其公司前員工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2023年3月23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對高某某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同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對高某某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高某某于2012年7月入職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后來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2017年6月,高某某與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協議》。2021年5月,高某某從公司離職。高某某離職后,依據其與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每月獲得2900元的競業補償金。高某某利用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的客戶資料與其它企業達成交易,截至查處當日,交易銷售額達人民幣562萬元,違法所得37.4萬元。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高某某根據協議約定,向浙江某氣動工具公司賠償違約金、歸還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和違法所得款共計71.6萬元,并取得該公司的諒解。高某某在職期間所掌握的客戶資料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商業秘密。
高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本案查處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取得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諒解,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3年8月24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