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202402號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救濟途徑 |
1 | 來市監 處罰〔 2023〕 61 號 | 來賓市奧力斯電器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液體加熱器(養生壺)案 | 來賓市奧力斯電器有限公司 | 韋福計 |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液體加熱器(養生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一般檔次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1217元; 2.給予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等值1.6倍的處罰,罰款17947.2元。 罰沒款共計29164.2元。 | 主動履行,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 | 來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 六十日內向來賓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來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來市監處罰〔2023〕61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