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無處不在的廣告對未成年人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近日,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未成年人廣告合規指引》,制作和發布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時務必注意以下規定。
未成年人廣告合規指引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國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治建設,不斷強化未成年人廣告的立法保障和執法監管。為加強未成年人廣告合規工作,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在廣告領域的社會共治,共同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合規指引。
本指引所稱未成年人廣告包括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受眾的廣告,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以及利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場景、產品或者服務作為媒介和形式發布的廣告。
01
未成年人廣告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引導未成年人科學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02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應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會閱歷、更易相信他人的特點,欺騙和誤導未成年人。不應無依據隨意宣稱產品為未成年人專屬專用。
03
廣告不應含有影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拜金、奢靡享樂、性別歧視、校園霸凌等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價值觀的內容。
04
廣告不應宣揚未成年人擁有商品或接受服務將使其在同齡人中具有社會、心理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如果無法擁有商品或接受服務,會處于劣勢地位。
05
廣告應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應含有誘導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沉迷網絡等不良行為的內容。
06
涉及家庭、校園等場景的未成年人廣告應展示良好的家庭和校園氛圍,不應誘導未成年人不尊重父母、教師或他人。
07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應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可能引發其模仿的不安全行為。
08
食品廣告應鼓勵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廣平衡膳食,不應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暴飲暴食、浪費食品及其他宣揚不良飲食習慣的內容。
倡導企業在廣告活動中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情況,不以處于幼兒園、小學階段的兒童作為主要廣告受眾。
09
不應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10
非特殊食品的固體飲料廣告不應出現與嬰幼兒配方食品混淆的內容,不應宣傳商品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
11
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應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表述,誤導兒童青少年和家長近視可以被治愈。
12
兒童化妝品廣告應正確使用兒童化妝品“小金盾”標志,不應以此宣傳商品質量安全得到認證。不應使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避免出現兒童化妝品與食品相混淆的內容。
其他化妝品廣告不應使用兒童化妝品“小金盾”標志,不應使用“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13
不應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14
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法》《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禁止發布的,堅決不予發布。
15
教育用品廣告不應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教育焦慮。不應傳播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16
不應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應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建議在其他未成年人較為集中的場所內,慎重開展商業廣告活動。
17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應發布醫療(醫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文身、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商業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不應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18
不應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使用十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應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19
廣告活動中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從事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等活動,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20
鼓勵通過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宣傳,共同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來源:東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