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海南瑞韓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100MA5REYFJ0U
住所:海口市龍華區濱海大道75號寶華酒店二期商業住宅綜合樓102、201(連層)商鋪
法定代表人:張艷紅
2023年12月14日,本局收到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涉嫌違法廣告線索移交通知書》(瓊市場廣交[2023]196-1號),反映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廣告監測發現當事人通過移動搜索引擎發布醫療廣告但沒有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本局執法人員當日進行核查,情況屬實,并通過可信時間戳對其網頁進行證據固定。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受武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1月2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醫療美容機構,主要從事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醫學檢驗科:臨床體液;血液專業;中醫整脊;中醫美容;健康醫療產業投資、醫療服務;診療服務;醫療技術代理、醫療技術服務等醫療美容經營活動,為擴大影響提高知名度,促成更多醫療美容業務服務,于2022年12月27日與海南海泰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百度廣告服務合同》,委托對方從2023年1月1日起在百度廣告平臺上投放廣告。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海)醫廣[2022]第177號,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從2023年9月份開始,當事人在百度廣告平臺發布了一則題為“瑞韓大秒祛斑”的醫療廣告,但沒有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直至2023年11月27日被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測發現。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張艷紅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李受武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涉嫌違法廣告線索移交通知書》(瓊市場廣交[2023]196-1)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
3.“瑞韓大秒祛斑”網絡廣告打印件1份、《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編號:TSA-02-20231214543447570),證明當事人發布上述網絡廣告事實;
4.《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獲得批準發布車體、戶外、網絡醫療廣告的事實和內容;
5.《百度廣告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第三方發布網絡廣告的事實;
6.詢問筆錄1份,本證據與證據1、2、3、4、5相互印證,證明當事人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事實。
2024年1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龍處告[2024]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通過網絡發布醫療廣告,但沒有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發布醫療廣告,但沒有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在全省集中開展醫藥領域腐敗問題整治和醫療美容機構專項整治期間仍持續發布,在全國疫情防控精細化政策調整的關鍵時期,負面影響較大,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十一)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的情形,應當從重進行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3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單位憑《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