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市場主體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依據和原則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登記機關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高效便捷的原則。
二、《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名稱是經營主體在從事經營活動和其他法律行為時,用以顯著區別他人、彰顯自己法律主體地位的商業標識。《民法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主體名稱權及其爭議處理等作了原則性規定,是青海省各級登記機關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的主要依據。
由于這些法律規范中的規定較為原則,特別是對名稱爭議裁決的證據材料、簡易裁決、調解、相關文書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青海省各級登記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難度,也不利于保護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辦法》。
三、什么是經營主體名稱爭議?
根據《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主體名稱爭議是指本省登記在先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登記在后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被申請人)的名稱與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侵犯其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申請人應當向哪個登記機關申請處理名稱爭議?
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的現登記機關申請處理名稱爭議,被申請人的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被申請人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時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調查。被申請人的登記機關受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處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五、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經營主體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侵犯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經營主體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被申請人的名稱侵犯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可以包括:
(一)證明申請人享有登記注冊在先權利的材料;
(二)證明申請人名稱具有顯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名稱爭議雙方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渠道、方式,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類似程度的材料;
(四)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在使用中已經產生使公眾誤認為申請人名稱的事實材料。
六、被申請人的現登記機關如何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
被申請人的現登記機關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的程序詳見下圖:
七、被申請人的名稱被裁決停止使用后登記機關如何處理?
登記機關裁決被申請人停止使用名稱的,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市場主體名稱爭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主體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被申請人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經登記機關承擔信用監管工作職責的部門審批后,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被申請人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被申請人有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其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被申請人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經營主體名稱爭議的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登記機關受理名稱爭議處理申請后,被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爭議雙方對登記機關作出的名稱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登記機關中止或者終止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爭議經營主體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的,登記機關應當中止經營主體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中止情形消失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恢復處理程序的申請。恢復處理程序的,名稱爭議處理時限繼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計算,中止期間的時間不計入名稱爭議處理時限。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經營主體名稱爭議處理程序:
(1)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經營主體名稱爭議處理申請的;
(2)爭議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或者經登記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3)在登記機關受理名稱爭議申請后,申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4)被申請人已經主動變更經營主體名稱或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的;
(5)登記機關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十、《辦法》什么時候施行?
《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后,省市場監管局將指導各級登記機關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時間、文書等要求,規范地處理經營主體名稱爭議。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