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于上海久禾樂器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查字〔2024〕3號)
當事人:上海久禾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晨,統一社會信用編碼:310120006606202
地 址:上海市奉賢區金海公路6055號28幢1層
經我關調查, 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從日本進口二手鋼琴等貨物的過程中,在明知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情況下,仍采取低報價格的方式,委托上海忠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陳學忠(另案處理)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共計7票貨物,申報貨物中二手鋼琴共計245臺,舊鋼琴凳共計245個,申報價格共計C&F23077500日元。進口上述二手鋼琴的低價貨款和差額貨款分別通過陳學忠和地下錢莊向外商支付。經查,上述7票貨物實際價格共計58412000日元。2023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對當事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經核定,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504682.23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訴決定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40.3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