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24〕61號
當事人:上海眾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英潤,統一社會信用編碼:91310110071161418X
地 址:上海市楊浦區波陽路401號201室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受上海天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1月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冷凍去骨牛保樂肩肉、冷凍去骨牛上腦芯、冷凍去骨牛胸部肋條、冷凍去骨牛脖肉、冷凍去骨牛嫩肩肉、冷凍去骨牛前腱、冷凍去骨牛板腱、冷凍去骨牛胸肉,申報重量共計28013.273千克,申報總價為 C&F124659.07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0202300090,報關單號為224820241000004416,申報自動進口許可證號與核銷單號分別為2409NK3003、212308212200385389。經查,實際境內收貨人和消費使用單位均為蘇州天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動進口許可證號與核銷單位應為2410N71195、 212309222200410205。
經計核,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83227.4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經當事人自查后主動向海關報明。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貨物稅款計核證 明書、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