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關于捷邁(上海)醫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保關緝不罰字〔202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保關緝不罰字〔2024〕1號
當事人:捷邁(上海)醫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129號第一層
法定代表人:SANG UK YI
海關代碼:3122442801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1月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矯形器具具,申報稅則號列90219090,實際應為90211000。經核定,涉及報關單共計14票,漏繳稅款人民幣79350.37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主動披露材料、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商品歸類認定書、稅款計核證明書、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11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矯形器具,申報稅則號列90219090,實際應為90211000。經核定,涉及報關單共計20票,漏繳稅款人民幣72415.67元。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主動披露材料、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商品歸類認定書、稅款計核證明書、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