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于上海盟莘化工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24〕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24〕70號
當事人:上海盟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軍,統一社會信用編碼:91310115MA1H7EU28D
地 址: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環湖西二路888號1幢1區24059室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委托上海通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20%雙甲脒乳油14560千克,申報總價為C&F736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9090,報關單號為222920230003516609。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13.6%的雙甲脒制劑,出口需提供正確的《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當事人委托上海通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20%雙甲脒乳油14560千克,申報總價為C&F736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9090,報關單號為222920230003516621。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14.2%的雙甲脒制劑,出口需提供正確的《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經計核,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30071.5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5.15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