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于張家港保稅區泛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24〕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24〕76號
當事人:張家港保稅區泛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永明,統一社會信用編碼:91320592MA22BKXG83
地 址:張家港保稅區金港路瑞明大廈1918-2室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委托上海蘇滬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烤爐用矩形鋼絲20688千克,申報價格為FOB14729.86美元,申報商品編號7326209000,出口退稅率為13%,報關單號為223120230003129662。經查,該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72179000,出口退稅率為0%。
經查,當事人在兩年內另有6票報關單申報情況與此次一致,報關單號分別為:223120230002689760、223120230000679772、223120230000068622、223120220003669784、22312022000266148、223120220003103610。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4.4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