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監綜處罰〔2024〕2號-天津市盛大泰合針織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案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辰市監綜處罰〔2024〕2號
當事人:天津市盛大泰合針織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79250592X1
住所: 北辰區宜興埠鎮敬老院南橫胡同增2號
法定代表人:于海
2023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鐵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函告單,在遼寧省鐵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3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標稱為天津市盛大泰合針織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棉毛磨毛中童套(嬰幼兒服裝)(規格型號:檢130/64 140/64備125)和中童家居服(嬰幼兒服裝)(規格型號:檢130/64 140/68備150/72)經抽樣檢驗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地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已收到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提出復檢申請。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當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通過調查詢問相關人員、核查證據材料等方式,案件調查終結。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8月9日生產棉毛磨毛中童套(嬰幼兒服裝),(產品批號:H-9152)共計30套,2020年10月12日,生產中童家居服(嬰幼兒服裝),(產品批號:H-9811)共計25套,上述兩個批次產品于2021年2月銷售至昌圖縣洋奇特服裝城。在遼寧省鐵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3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經大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其中報告編號:J20230500920的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標準,依據《2023年鐵嶺市童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報告編號:J20230500921的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使用說明、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標準,依據《2023年鐵嶺市童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上述行為滿足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1040元,違法所得11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鐵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函告單及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3.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表。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辰市監綜罰告〔2024〕2號),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和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童裝內衣,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75倍的罰款182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10元。
罰沒款共計193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