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江陰賽達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65號
當事人:江陰賽達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江陰市濱江西路2號12幢301-35室
法定代表人:肖彩英
海關代碼:32169609NP
當事人委托上海威迪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海關申報自中國香港進口一般貿易項下PA6再生粒子20060千克,申報價格C&F人民幣168808.52元,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31000164523。
經鑒定,實際進口貨物中有13000千克為固體廢物。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23年10月20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直接退運,退運報關單號222520230000049799。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182號)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3月1日